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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是否有权请求继承人履行赠与合同?
  发布时间:2022-03-28 11:11:40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旨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财产赠与受赠人,死亡时尚未履行的,受赠人有权请求继承人履行赠与合同;继承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有权撤销该赠与合同。


案例索引

《王某等与贾某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案》【(2021)京02民终13287号】


争议焦点


受赠人是否有权请求继承人履行赠与合同?

裁判意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财产赠与受赠人,死亡时尚未履行的,受赠人有权请求继承人履行赠与合同;继承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有权撤销该赠与合同。


具体到本案而言,2016年12月4日,冯某、王某与冯某1签订的《房产赠与声明》,后经生效判决确认该《房产赠与声明》有效,但该《房产赠与声明》所涉北京市西城区×××1004号房屋未过户至冯某1名下。2018年6月9日冯某死亡,其法定继承人为其母贾某、其妻王某、其女冯某1。现冯某1、王某上诉主张按照《房产赠与声明》将北京市西城区×××1004号房屋过户至冯某1名下,对此贾某辩称该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要求撤销赠与。本院认为,贾某作为冯某的法定继承人,在《房产赠与声明》所涉北京市西城区×××1004号房屋未过户至冯某1名下,即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有权要求撤销《房产赠与声明》并拒绝将该房屋过户至冯某1名下。冯某1上诉主张在其结婚时冯某、王某已向其交付房产证并由其在该房屋实际居住多年,故赠与财产已完成转移。虽冯某1就其该项主张提交了相应证据,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权属变更以登记为准。因此,在交付房屋后、权利登记变更之前,仍属于赠与财产转移之前,故本院对冯某1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此外,冯某1、王某上诉主张冯某1要对冯某、王某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故《房产赠与声明》具备道德义务性质,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扶养义务虽属于道德要求,但现无证据证明本案中的《房产赠与声明》与冯某、王某及冯某1之间履行扶养义务存在实质关联,故本院对其二人该项上诉主张亦不予采信。综上,本院对冯某1、王某要求将北京市西城区×××1004号房屋过户至冯某1名下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gpf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