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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银行卡 “赚”了钱还有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22-03-28 10:51:11 打印 字号: | |

手机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出租、出售“两卡”违法犯罪活动,近日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贩卖银行卡案件,曹某等5名被告人被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面对利益诱惑 误入歧途

2019年11月,被告人邓某获知一个叫“清风”的人以每月每套银行卡2000元的价格收购银行卡信息资料提供给网络赌博公司使用。邓某将此消息告知被告人曹某、周某,并告知二人每一套银行卡信息资料包括一张银行卡、银行卡绑定的一张电话卡、一个U盾、银行卡的密码和U盾的交易密码。三人经商量决定,由被告人邓某负责联系上家“奈奈”和“清风”,曹某、周某负责联系购买银行卡(含银行卡、U盾、密码和绑定的电话卡,下同),同时,周某负责管账,赚到钱后三人平分。

贩卖银行卡获利后尝到“甜头”

在邓某、曹某、周某三人商定贩卖银行卡后,周某邓某等收买了九套银行卡;曹某向赵某等收买了十三套银行卡。


在购得银行卡后,由邓某联系“清风”并获取邮寄地址后,三人通过快递的方式将收购的银行卡邮寄给“清风”。曹某、周某、邓某三人先后将购买的二十二套他人银行卡出售给“清风”,从中获利45000元,除支付购卡费用外,邓某获利2400元,曹某、周某各获利3000余元。

发展下线后案发被抓

2019年11月,曹某找到被告人赵某帮忙收卡,并承诺以每套银行卡1500元的价格向支付赵某办卡费用。之后,赵某通过刘某收买了四套银行卡。赵某又找到被告人张某,以每套银行卡800元的价格向张某购买银行卡。张某除用自己身份信息在工商银行解放街支行、农业银行外滩支行办了两套卡外,又以每套银行卡500元的价格购买他人五套银行卡。之后张某将七套银行卡卖给赵某,赵某先后支付张某办卡费用3600元。赵某将从张某处收买的七套银行卡交给曹某,并从曹某处获利7000元。

2020年8月,公安机关发现了张某犯罪的事实,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次日协助侦查人员抓获赵某,赵某到案后供述其将信用卡卖给曹某等事实,随后曹某、邓某、周某等陆续被公安机关查获。

最后“赚”了钱还有刑事处罚

经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周某、邓某、赵某、张某等五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均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五被告人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



 
责任编辑:gpf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