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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坪区法院分析审限管理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22-03-28 09:38:20 打印 字号: | |

高坪区法院分析审限管理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对策建议

高坪区法院通过调研分析,发现审限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审限变更的“形式泛滥”导致审限制度的“畸态运行”。在法院内部考核机制和案多人少矛盾的双重压力推动下,部分法官滥用审限延扣规则、程序转换规则和结案规则,产生内部管理系统高效合规的假象,但案件实质上“隐性超审限”。策略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频繁使用“其他事由”规避延长、扣减、中止等审限变更的法定事由,肆意扩大“法律关系复杂、案情重大”范围获取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审限空间,利用职权施压当事人撤诉再起诉缓解结案压力,用“系统内虚假结案”代替“实质结案”应付数据指标考核。二是审限变更的“管理缺位”冲击审限制度的“效率价值”。虽然立法设计对审限延长的内部审批、审限扣除的严苛适用、超期裁判的惩戒追责等作了具体规定,但审限管理“宽松软”的执行力缺位导致制度理想与现实实践出现了严重的背离,产生诸多制约效率提升的消极效应。审限变更的内部审批流于形式,部分法官、司法辅助人员用分管领导的账号完成一条龙式的“自报自批”;分管领导未对审限变更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对审限变更事由、佐证资料、时间节点等事项“明目放水”;内部监督机构对违规审限变更、超审限、拖延办案的情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内部追责程序变成一纸空文。三是程序权利的“法律空白”制约审限利益的“正当救济”。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非常明确,超审限并不是发回重审或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不涉及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纠纷。目前,审限制度的管理主要通过内部考核、通报和惩戒等行政管理方式进行规制,当事人的程序参与、程序异议、救济机制存在法律上的空白。法院在审限变更和决策上掌握着绝对的主动权,当事人只能被动接受。在内部监督管理制约机制乏力和当事人程序救济权缺失的现状下,可能导致权力滥用,审限管理法律规范就无法发挥对诉讼程序高效运行的辅助和保障作用,容易引发司法信任危机、破坏司法权威。

为此,提出以下建议:一是细化完善审限变更法定事由。在现有规定基础上,压缩概括式抽象性规定的适用原则和范围,限制自由裁量权,防止审限变更的滥用。结合司法新需求,增加类型化的审限变更事由,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期间、追加当事人期间、申请延期举证期间纳入扣除审限事由。完善审限延扣的程序要求,严格禁止倒签审限和自报自批,要根据审限变更的不同类型细化审批层级和权限,要求说明理由并提供事实依据。二是强化落实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流程动态管控,尊重诉讼运行客观规律,实行审限预警机制,运用提醒、催办、督办方式实现过程控制。建立常态化审限通报制度,严格与绩效考核挂钩。发挥审管办对审限变更入口审查作用,院、庭长要切实履行实质审查、审批职责。为防止权利监督者和权利行使者角色重合导致内部监督惩戒制度流于形式,可采取提级督查、交叉督查或第三方督查的方式加强内部监督,对拖延诉讼、超审限等情形视情节轻重基于相应的惩戒。三是探索建立当事人权利救济机制。完善相关立法,确立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赋予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审限变更享有陈述、申辩、提出证据和提出异议的权利。当事人对异议决定不服,允许其提出复议请求。如果拖延诉讼给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失,当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减少通过形式“合法化”的包装而导致隐形超审限等不合规现象的发生。


 
来源:gpfy
责任编辑:gpf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