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执行,很多申请执行人存在误解,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就一定能够实现自己的权益。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叫“执行不能”。
那什么是“执行不能”呢?
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即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类案件被称为“执行不能”案件。
“执行不能”类型有哪些?
一类是法人债务。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如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是低保人员,确无清偿能力。
“执行不能”案件的处理方式
(一)终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项“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第五项“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裁定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经审查批准,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即,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可以通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予以处理。
(三)给予司法救助
执行法院穷尽所有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的,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案件“执行不能”法院就不管了吗?
当然不是。
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后,纳入“终本案件库”管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必须及时恢复执行,尽最大努力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该如何防范“执行不能”的风险?
要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执行不能”的风险,首先应“防患于未然”。要有正确的投资风险意识,交易前应做好交易对象背景审查,选择信用度高、履约能力较强的人作为交易对象,并争取对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多种形式来担保自身的债权,确保在交易风险发生时有担保财产可供偿债。如发生诉讼,申请人可依法在诉讼前、诉讼中、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通过提前控制涉案财产以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权利的实现不仅依靠法院的执行措施,更有赖于申请人的积极配合。申请人在立案时应提供被执行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财产信息等详细的执行线索,使得法院能快速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促使案件尽快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