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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身边典型案例
都是饮酒惹的祸
——朋友生日宴请 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致死
  发布时间:2017-11-21 16:32:37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6年3月16日晚,死者杨某某应孙某某之邀到其家中为妻子蒋某某庆生。席间,杨某某与孙某某及其朋友(被告方)相互饮酒,宴席结束后,杨某某骑摩托车从会龙镇往长乐镇方向行驶,在省道203线,106KM+36M处,由于操作不当撞上公路边护栏,杨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3月17日死亡的交通事故。死者父母找被告方赔偿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后,将被告方告上了法庭。

  被告孙某某、蒋某某辩解道:我们不应当承担责任,所有人均是成年人,没有劝喝酒,都是自己喝酒,血检报告死者没有达到醉酒状态,死者在提出走的时候,所有被告都不要他走,都让他在被告家中休息一晚,但原告执意要走,赔偿金过高,我们这方愿意给予适当的补偿。被告孙某某、蒋某某的朋友们也辩解说:与跟本案死者不认识,没有劝酒,所有被告都劝过死者不要走,但是他执意要走。但被告方辩解没有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死者杨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摩托车驾驶人员,应当具有完全的判断和识别能力,自身应当能够预见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但其仍然饮酒驾驶并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是本次交通事故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孙某某、蒋某某系夫妻关系,其作为生日聚餐的组织者,应对参与饮酒的人负有充分提醒和关照的义务,而其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未采取妥当方式护送杨某某安全返回住所,未及时排除危险因素,故其对杨某某车死亡的后果具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其承担5%赔偿责任。被告蒋某、姚某、何某某、何某柯、周某在散席后应当明知杨某某饮酒驾车而未予有效制止,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酌情其各自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教育意义:

  1、自觉抵制饮酒开车的陋习。要严格遵守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法律规定,不能心存侥幸心理,自觉抵制饮酒开车的陋习。

  2、酒后注意照顾义务。聚会组织者及同伴的相互照顾义务,同伴饮酒后,应及时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如果共同饮酒行为已经明显致某一饮酒人处于不省人事的严重醉酒状态时,共同饮酒者应当预见到其共同饮酒行为已致使他人处于一种特定的危险状态,此时共同饮酒者应当负有将该醉酒人安全护送回家或及时送医的特定义务。如果没有尽到上述相应责任义务,酒后发生损害,共同饮酒人将视情况将承担相应责任。

  3、文明饮酒才能尽酒之效。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在朋友聚会时饮酒请“量”力而行。饮酒过后,各饮酒人应当互相照顾,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免发生损害。
责任编辑:gpf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