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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身边典型案例
出售QQ信息 不料坐牢三年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两高最新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7-11-21 16:08:06 打印 字号: | |
  基本事实:

  被告人余某某于2015年9月使用QQ号码11*****640,网名“双面人”的QQ加入游戏QQ群,在QQ群中有发现有人推广公民个人邮箱账号密码数据,便加他人QQ号码与其进行QQ聊天,商议买卖公民个人信息(邮箱账号、密码数据),并约定好购买价格后从他人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邮箱账号、密码数据)。余某某将非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邮箱账号、密码数据)储存在其个人电脑中。经统计,余某某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邮箱账号、密码)共计23075242条。买来数据的目的是筛选出有用的数据,再卖给别人赚钱,大概卖了200条左右,卖了两三万元。2016年10月15日,被告人余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出示的证据均不持异议,并当庭表示愿意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制裁,保证以后不再犯。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教育意义:

  1、最新司法解释。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呈合流态势,社会危害更加严重。针对上述情况,两高联合出台《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入罪门槛较低。在信息类型和数量方面,对于一些高度敏感信息,如行踪信息、财产信息、通话内容等,将入罪标准设定为50条;对于一般敏感信息和其他信息,按照信息的重要程度,分别设置了500条、5000条的入罪标准。在违法所得数额方面,超过5000元即可入罪。

  3、宣传新法,规范大家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此基础上,《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也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档次的适用标准作了明确,主要涉及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数量数额标准。根据信息类型不同,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五万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即属“情节特别严重”。

  二是严重后果。《解释》将“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责任编辑:gpf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