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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
  发布时间:2016-11-14 14:42:37 打印 字号: | |

         按照决算管理有关规定,部门决算编报内容包括预算单位的全部收支情况。  第一部分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区委的领导和中级法院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高坪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主要职能如下: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2、依法审理本院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案件和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以及由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3、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4、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5、开展司法调研,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6、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 7、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8、领导管理所辖人民法庭工作。 9、承办其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2015年主要工作 1、审执结各类案件4807件,法定审限结案率95.6%,完成审判职能工作目标,审判业绩进入全省法院一流方阵。 2、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八大服务功能建设,并安装12368服务热线、POS机,建立多元矛盾解决机制,完成民生工程目标。 3、裁判文书上网80%,完成区委、政府文件下达的工作任务37项,会议安排的工作任务14项。 4、开展“三严三实”教育,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工作法。 5、落实重大敏感时期维稳工作措施,研判、分析涉稳案件17次,集中排查、化解4次。 6、妥善审理、调处省市区重点工程、项目推进建设中的涉稳案件486件。 7、常态开展扶贫攻坚和帮扶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是一级预算单位,无下属二级单位。 第二部分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5 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5 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本年收入决算1851.67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1840.93万元,占本年收入99.42%;其他收入10.74万元,占本年收入0.58%。上年结转收入842.21万元,收入决算总额2693.88万元,较2014年增加192.56万元,主要原因: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资调整,按规定追加安排了财政拨款。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本年支出决算1847.37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1597.5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13.78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6.07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846.51万元,支出决算总额2693.88万元,较2014年增加366.21万元,主要原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调资,工资性支出增加。 本年支出决算1847.3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85.57万元,占本年支出80.42%;项目支出361.80万元,占本年支出19.58%。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保障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完成审判、执行工作任务以及承担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等相关工作。 基本支出,是用于保障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机关、派出人民法庭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用于保障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机关、派出人民法庭为完成特定的审判、执行工作任务,用于审执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

       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公共安全支出1597.52万元,主要用于日常工作运转、案件审判、执行、维稳资金、司法救助金等方面支出。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13.78万元,主要用于退休费、抚恤支出。 (三)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6.07万元,主要用于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等支出。 三、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5年无因公出国(境)任务,无因公出国(境)费发生。 (二)公务接待费 2015年公务接待费1.50万元。我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厉行节约的精神和各项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九项规定”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切实采取措施规范公务接待的范围,控制公务接待活动的接待标准和审批程序,严格财务管理,使接待费的开支得到有效控制。 2015年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开展审判、执行业务工作开支的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39批次,224人,共计支出1.50万元,具体开支内容包括:县级法院办案和执行用餐、开展集中执行业务用餐。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5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67.76万元,较2014年决算数下降8.66%,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厉行节约的精神和各项要求,切实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和加强公务用车管理,降低车辆运行成本。 截至2015年底,单位公务用车保有量共有汽车22辆,其中:轿车19辆、越野车1辆、其他车型2辆。 2015年没有更新购置公务用车,无公务用车购置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67.76万元,用于案件审判、执行等工作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5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履行一般行政管理职能、维持机关日常运转而开支的机关运行经费合计222.60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本部门2015年政府采购货物的采购支出为145.86万元,其中货物类145.86万元均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南充市2014-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南府办函[2013]62号)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本部门2015年末共有车辆2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7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无其他用车辆。无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全部为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笔记本电脑等日常办公设备。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市财政当年拨付的预算资金。 二、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项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的各项收入。 五、其他收入:除“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指存款利息收入、其他部门拨款等。 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七、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经营亏损、非本级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 八、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反映用于人员工资、日常运转以及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财政事务管理、预算改革任务、财政国库、监察、信息化建设等项目支出。 九、社会保障和就业: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和就业的支出。 十、住房保障支出: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职工工资为缴存基数,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十一、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二、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经营亏损、非本级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 十三、基本支出: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五、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七、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相关附件下载: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附表

责任编辑:gpf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