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大伯提供一个集资建房名额,父母借款筹资25万元,为当时在校读高中的女儿集资建房,集资建房计划夭折,大伯却收到了侄女的诉状,今年9月,高坪区法院审结这起在校学生起诉伯父追索建房款的民事纠纷。
帮忙集资建房出具25万元收条
2011年马斌(化名)所在的单位计划集资建房,马斌有一个建房名额,为了帮助兄弟马帆(化名)一家,马斌将这个建房名额让给了马帆和谢红梅(化名)还在上大学的独生女谢婉婷(化名)。2011年8月18日,马帆在弟弟马强(化名)家中将从哥哥马斌和弟弟马强处分别借到8万元和5万元,加上马帆和谢红梅自己12万元,共计25万作为谢婉婷的集资建房款交给了马斌,马斌当场就给谢婉婷出具了收条。之后集资建房计划取消,2012年5月8日,马斌将25万元建房款退给了马帆,马帆收到建房款后分别向马斌和马强归还了借款。
夫妻闹矛盾 侄女起诉大伯退款
谢婉婷得知马斌将建房款交给父亲马帆后,找到了马斌,要求将该款还给自己,马斌告诉谢婉婷已经将钱还给了马帆,不可能再拿25万出来。其后,谢婉婷以集资建房款系其父母赠与给自己并交给马斌,马斌应当将集资款全部交还自己为由,起诉至高坪区法院要求马斌给付集资建房款25万元。法院受理后,追加了马帆、马强作为第三人。为什么会已经退了款,侄女还要向大伯索要集资建房款?谢红梅向法官说出了原委,原来马帆与妻子谢红梅和女儿谢婉婷长期不和,集资款中有部分钱是谢红梅拿出来的,而马斌却将全部集资款交给了马帆。法官向马帆核实情况,马帆告诉法官,确实有部分钱是谢红梅出的,但这并不是谢婉婷起诉的真正原因,因为自己并没有说不将该部分钱还给谢红梅,谢婉婷和谢红梅是想要全部的25万元建房集资款。
法院认定构成表见代理
经高坪区法院审理,查明了集资建房时谢婉婷虽系在校高中生,但却已年满18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马斌向谢婉婷出具了收条,也应当将退回的集资建房款全部交付谢婉婷,但是因当时谢婉婷系在校高中生,事实上还在其父母的抚养之下,且在谢婉婷交纳集资建房款给马斌时,谢婉婷与其父母作为家庭成员均在场,同时,案涉款项系谢婉婷父母在外借款及自有资金组成,故马斌将案涉款项交付给谢婉婷的父亲马帆的行为并无不妥,马帆从马斌处收取谢婉婷的集资建房款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马斌已将集资建房款交付谢婉婷的父亲,谢婉婷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与马斌间债权债务关系还存在,为此,高坪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承办法官在案后释法时说,集资建房和退房款时,谢婉婷已年满18岁,马斌应该将钱退给谢婉婷,但马帆代其女儿收钱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因为没有谢婉婷的授权,马帆实际上是没有权代其收款的,但对马斌来说,因为马帆和谢婉婷的特殊关系,以及本案交钱时谢婉婷和父母均在场,该款的构成实际是谢婉婷父母的自有资金和借款,这都使其有理由相信马帆享有收款的代理权,因此谢婉婷应对马帆的行为承担后果。而谢婉婷与父亲之间的关系,则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为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判后,当事人接受了判决结果,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