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现房后签订的合同,因合同约定与实际情况有些许的出入,购房者以开发商违约为由,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院。开发商到底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记者日前从高坪区法院民二庭获悉,该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原告蓝轩轩是顺庆区的一名个体工商户。2009年的时候,蓝轩轩以2700元/㎡的价格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某楼盘底层的一套房屋。2012年蓝轩轩在办理产权证的时候,得知所购买的底层房子只能办理库房性质的权属证书,不能办理预想之中的住宅产权证书。蓝轩轩在与开发商沟通未果后,遂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土地的适用年限可以推断该商品房为住宅性质及合同约定的阳台个数与实际情况不符为由,向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退回多收的房款及承担违约责任。
高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蓝轩轩是在看过该房屋后才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该楼盘底层在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图上的用途就是“库房”。蓝轩轩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明确约定了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其他,在合同的附件——房屋平面图上也显示蓝轩轩所购买的房屋属于库房性质。稍微不同的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阳台情况与实际有些许的差别。当时蓝轩轩购买的价格比住宅性质的房屋市价要低一些。
在多次组织双方协调未果后,高坪区人民法院以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的规划设计作为认定房屋性质的依据,且《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该房屋的性质不属于住宅,认为该房屋只能办理库房性质的权属证书。至于合同约定的阳台个数与实际情况稍有出入,开发商辩称是工作人员疏忽,导致合同通用的模本没有进行相应的更改所致。高坪区法院则认为蓝轩轩是在看过现房之后签订的合同,那么蓝轩轩知道该房屋的实际情况,看过现房之后签订的合同与签订的预售商品房合同有所不同。预售的时候根本不知道房子的实际情况,而现房就很清楚房屋的状况。蓝轩轩签合同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在办理产权证的时候以此为理由主张开发商违约,实无充分的理由与依据。对于蓝轩轩主张的开发商退还多收的房款,因房屋价格是蓝轩轩与开发商经过协商之后确定下来的,不属于开发商单方面强行确定的价格,蓝轩轩没有证据证明开发商多收取了房款。综上所述,高坪区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蓝轩轩的诉讼请求。本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