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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作者:高坪区法院  发布时间:2013-10-25 15:45:59 打印 字号: | |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

XXXXXXX

 

附:

一、本诉状副本X(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XX;

三、其他材料XX份。

 

 

示例:       (离婚)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与被告离婚;

2、儿子(女儿)由原告(或者被告)抚养;

3、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详见财产清单);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婚姻状况。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于XXXXXX月相识(或自己相识恋爱)XXXXXXXX登记结婚XXXXXXX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XXX.

离婚理由。婚前基础怎样、婚后感情如何,为什么提出离婚请求,何时何地因何种原因发生纠纷。是否经过法院、单位或其他组织调解、处理。如果有第三者应提出证据,说明感情破裂的程度,是否分居,分居的时间等。

具体要求。向法院表明对婚姻关系的明确态度及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处理问题的意见。

此致

X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手写签名)

XXXXXXXX

 

附:

1、本状副本一份

2、结婚证、身份证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公房租赁凭证(复印件)、财产清单 

 

 

 

 

(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诉讼起诉状

 

原告:朱某,男,19322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草街镇麻柳村7136号。

原告:朱某某,女,19635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草街镇古圣村482号。

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碚总站;住所地:北碚区碚峡路262号:法定代表人:潘远琼;联系电话:63842759

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60号:法定代表人:曾勇;联系电话:63833732

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合川市书院路187;法定代表人:陆兴明;联系电话:42720661

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石杨村88;法定代表人:杨祖泽;联系电话:69088458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205042.5;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朱某系本案受害人薛某某之夫,原告朱某某、系受害人薛某某之子,属于受害人薛某某的近亲属。

2007958时,贺某驾驶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合川分公司")C19240号大型普通客车运载乘客至北碚区渝运集团北碚总站,该车乘客薛某某下车后从车辆行李箱取出行李时,被甘某某驾驶的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碚总站(以下简称"渝运集团北碚总站")B71325力帆客车碾压,薛某某当场死亡。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北碚区支队公交(2007)0028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渝B71325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渝运集团北碚总站",其驾驶员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C19240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合川分公司",其驾驶员贺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死者薛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死者薛某某生于1939923日,于200795日死亡时已满67周岁(未满68周岁),户籍所在地重庆合川市草街镇麻柳村7136号,自2001年起至死亡前止,一直居住在北碚主城区碚峡路……号,并在北碚主城集贸市场务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对本案死者应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死亡赔偿金,根据死者自2001年起一直居在城市和并在城市务工的事实,死者应享受城市居民待遇。死亡赔偿金:150410元。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暂按200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11570元×[20-(67-60)];

丧葬费:9607.5元。计算方法:上一年度<暂按200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19215元÷12月×6;

被扶养人生活费:11025元。计算方法:上一年度(暂按2006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2205×5。死者的丈夫朱德兴在薛某某死亡时已届满75岁,此前依靠死者薛某某扶养,居住生活在农村。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给各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和打击。只因目前中国国情和相关规定,所以仅酌情提出这一赔偿数额。

原告等处理受害人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2000元。此费用系原告合理支出,请合议庭酌定。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______

 

来源:高坪区法院立案庭
责任编辑:何晓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