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立案审批制度
第一条 立案庭依法对刑事自诉案件、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诉前保全案件予以审查立案;对刑事公诉案件、决定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予以登记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依法处理。
第二条 登记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工作人员审查后登记立案。
第三条 诉前保全案件,由立案工作人员审查,庭长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立案。
第四条 重大、 复杂、疑难案件立案时应提交合议庭合议,必要时由主管院长参加研究。合议庭不能决定的案件,报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对没有地域管辖权的案件,一律不予受理;对超级别管辖需要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统一由立案庭办理指定批准手续。
第六条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诉前保全的裁定书,由庭长审核,主管院长签发。
第七条 申请再审人向立案庭申请再审的,立案工作人员应针对申请再审事由并结合原裁判理由作好释明工作。申请再审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八条 立案材料必须严格审查,手续齐全方可立案;材料规范,方能入卷。
第九条 案件决定立案后,立案工作人员应当计算案件诉讼费,填写预交诉讼费通知。当事人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由庭长审查后,报请主管院长决定。
第十条 立案工作人员在审查及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发现可能引起群体纠纷影响稳定大局的案件,要及时向庭长、院长汇报。
第二章 刑事案件立案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 刑事案件立案员收到起诉材料后,必须审查公诉机关或自诉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
公诉机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
(二)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材料及物证清单;
(三)换押票。
自诉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诉状正本一份,副本按被告人人数提供;
(二)自诉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材料,如自然人受伤害的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材料及法医鉴定。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的案件,应提交上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害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经审查,材料齐备、符合立案条件的公诉案件,由立案人员登记立案;自诉案件经立案庭庭长审批后办理立案登记,并于立案后二日内,将卷宗材料交内勤输入立案信息,移交刑庭办理。
第十三条 经审查发现材料欠缺、手续不全的,通知补全材料后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自诉案件,经合议庭研究后,十五日内作出驳回起诉裁定。
第十四条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损害赔偿的相关证据。经立案人员审查登记后,二日内交内勤输入立案信息并移交刑庭办理。
第三章 民(商)事案件立案工作规程
第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均要求使用A4纸张);
(一)起诉状正本一份,副本若干(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确定);
(二)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四)原告委托他人代为立案的,须提交的授权委托书;
(五)能证明原告诉讼请求的相关证据。
第十六条 立案人员收到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审查,对材料不符合立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其补正。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正有关起诉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七条 立案人员对符合立案规范要求的起诉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二日内办好立案的相关手续,报庭长审批,并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通知书,同时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诉讼费用。重大疑难案件七日内报院长或者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对经审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立案人员及时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当事人坚持起诉的,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将缴费票据交到立案人员处,立案人员收到当事人的缴费票据后应在二日内将案件移至微机房,如果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或原告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本院批准而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第四章 办理公示催告立案规则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公示催告申请书(须写明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立案的种类、票面号码、支付人、收款人);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三)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票据的支付地是南充市高坪区和票据已被盗、遗失或灭失的相关证明;
(五)申请人是票据持有人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公示催告条件的,立案人员开出受理案件通知书(或受理案件缴费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交费后,换取缴纳诉讼费收据交立案人员。
第二十四条 立案人员将卷宗送微机室输入信息后,由立案庭内勤移送承办庭室。
第五章 办理支付令立案规则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提交申请支付令的材料:
(一)支付令申请书(须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二)证据材料;
(三)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四)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二十七条 经审查符合申请支付令条件的,立案人员开出受理通知书(或受理案件交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交费后,换取缴纳诉讼费收据交立案人员。
第二十九条 立案人员将卷宗送微机室输入信息后,由立案庭内勤移送承办部门。
第六章 行政案件立案规则
第三十条 审查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原告起诉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行政起诉状或行政赔偿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规定提交副本;
(二)起诉人主体资格证明;
(三)原告人委托他人办理立案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
第三十一条 原告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三十二条 原告填写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经办人签字。
第三十三条 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核算诉讼费,并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或受理案件缴纳诉讼费通知),发出当事人举证须知。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在指定银行交费后,换取诉讼费收据交立案员,立案员于两日内将材料交主管领导审批后,送微机房输入信息,由立案庭内勤移送行政庭。
第三十五条 经审查起诉不符合条件的,口头答复当事人,当事人坚持起诉的,案件交合议庭研究后,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上诉的权利。
第七章 执行案件立案规则
第三十六条 审查申请执行材料,包括:
(一)执行申请书;
(二)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
1、本院作一审且已生效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承办人对该文书已生效的确认书;
2、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正债权文书;
3、行政机关生效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及送达回证。
(三)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生效的仲裁文书、上级法院交办执行或其他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的委托执行书。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填写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清单。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填写执行通知书或法律文书送达地点确认书。
第三十九条 立案人员办理审批及立案登记手续,二日内交立案庭内勤输入信息后移送执行局。
第八章 再审案件立案审查规范
第四十条 对本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申请再审人向立案庭申请再审的,立案工作人员应针对申请再审事由并结合原裁判理由作好释明工作。申请再审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四十一条 院长发现本院生效的裁决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直接提交审委会决定是否再审。
第四十二条 对上级法院指定再审或人民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直接登记立案。
第四十三条 对已决定再审立案的案件,在三日内作出再审裁定,并于裁定作出后的两日内将卷宗移交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