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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来访接待制度
作者:高坪区法院  发布时间:2013-10-25 14:51:46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认真、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直接了解当事人对我院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及当事人监督,改进司法作风,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和当事人来访接待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本院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院信访接待实行分级、分类接待制度,并继续认真落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接待制度。

(一)对本院正在审理、执行中的案件当事人、代理人的接待实行承办法官(执行员)、庭(局)长、院领导三级接待。案件承办人负责对自己所承办案件当事人、代理人的接待;庭(局)长负责本部门案件当事人、代理人的接待,院领导接待原则上实行“谁主管,谁接待,谁处理”的原则,但分管院领导认为需要由院长接待的报请院长接待,院长也可主动接待当事人和来访群众。

(二)对立案前来咨询、准备起诉的当事人,由立案庭的接待人员负责解释、答复;对于本院有管辖权的,可指导其立案;对于本院无管辖权的,应告知其到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要求处理。

(三)当事人反映法官、干警,在立案、审理、执行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接待。

第三条 各庭(局)设立每周接待员,实行周接待员负责接待制度。

案件承办法官(执行员)接待为即时预约接待。

庭(局)长,实行每周定期接待,庭(局)长接待的时间为每周三上午8301130

院领导轮流接待的时间为每周星期四上午8301130,接待地点设本院一楼来访接待室。

第四条 对已立案件当事人的分级接待具体如下:

(一)各业务庭、局每周安排一名书记员为本部门的值班接待员。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案件承办法官(执行员)接待的,当即由值班书记员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并引导当事人到指定地点由案件承办法官负责接待。如案件承办人当时不在办公室或无法接待时,应向当事人、代理人发放“法官(执行员)预约接待通知”,案件承办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准时接待。当事人、代理人来院向法官(执行员)递交证据材料、答辩状、上诉状等材料,当案件承办法官(执行员)不在办公室时,由值班书记员负责签收和转交,接受上诉状时还需与承办人联系是否要代为发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

(二)当事人如反映承办法官有关形象公正、工作作风和廉正建设等方面问题,要求庭室负责人接待的,由案件承办部门的值班书记员按序号登记,向来访当事人发放“庭长接待通知”,告知来访者接待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及应带好的材料等事项,一律安排在每周三上午庭长接待日集中接待,并最迟在接待前三天通知所涉案件的庭室负责人。

(三)预约法官经二次接待仍无法解决和答复的,应当将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和接待处理的有关情况向庭(局)长汇报,同时向来访当事人发放“庭长接待通知”。

(四)庭室负责人经二次接待,确无法解决和答复,当事人要求院长接待的,该庭室负责人方可按以上程序向来访当事人发放“院长接待通知”,并将此前接待的有关基本情况提前三天向主管院领导或院长汇报。

第五条 接待者应着重于对当事人在程序方面的指导,并耐心听取当事人对我院法官和工作人员在形象公正、廉正建设、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确保司法公正,接待者对当事人就其案件的实体处理意见进行咨询时,不得发表个人看法或意见,不得泄露审判机密。

第六条 接待人员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必须准时、着装上岗、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二)应当认真登记来访情况,详细记录来访内容及处理意见。

(三)接待来访时应当做到热心、诚心、耐心、细心。

(四)对来访者应当一视同仁,不得刁难和歧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五)答复来访应力求全面、准确、合情、合理、合法。

(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接受钱物及共他各类服务。

第七条 来访接待工作的范围:

(一)答复各类程序性法律咨询。

(二)接待来访人反映本院法官办事拖拉,案件久拖不决,超审限,工作态度简单粗暴,行为不文明、不规范等工作作风和有损法官形象公正的问题。

(三)接待来访人反映本院法官违法违纪和廉正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四)因当事人对案件存在不同看法和意见,而导致对判决不服的,告知其通过上诉途径解决。

(五)申诉接待由专人进行审查、答复。

第八条 负责接待的院领导应当按照安排的接待时间准时接待。因故确实不能出席接待的,应提前告知立案庭,由立案庭安排其他领导代为接待。并及时向来访当事人予以解释。

第九条 负责接待的院领导根据情况对来访接待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对于来访人反映的比较简单、明确并能够当面作出处理的问题,由负责接待的院领导当即作出处理。

(二)对于来访人反映的情况需要查实不能够当即处理的问题,由负责接待的院领导预期答复处理。

(三)属于限期督办的来访问题,负责接待的院领导应批转纪检、监察室作为本院督办案件,并向有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发出督办函督促办理。有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应当按照接待院长限定的期限进行办理。负责接待的院领导限定的办理期限除审理、执行案件的法定期限外,其余问题至迟应在二个月内办理,并回复纪检、监察室。不办理或逾期办理的,按照本院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应该追究其相关违纪责任。

第十条 院领导在接待日所作出的决定、批示,由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登记造册督促办理。并对督办情况每月进行一次统计报告,各类案件承办人完成督办案件的情况,作为法官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310 1日起执行。

来源:高坪区法院立案庭
责任编辑:何晓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