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十五)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裁判文书时,一律缓交执行申请费;
二、申请司法救助的程序:
(一)当事人在起诉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证明其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
(二)立案的法官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在核算好诉讼费后,由当事人填写诉讼费缓交申请表。由立案法官提出意见后,报立案庭长审批。
(三)结案时,因司法救助对象败诉,但确因经济困难,符合司法救助第二条、第九条规定,需要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由案件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后,报院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