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坪区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不慎跌入车站例检沟而引发的侵权纠纷。
原告路某是新疆某单位的职工,退休后回到老家高坪颐养天年。2011年春运期间,原告路某的孙子钱某前往某车站乘车去广东打工,路某老两口及钱某的母亲一路去送行。三人到达车站后,发现钱某及其父亲已经在车站后门长途汽车应班区候车。三人就从车站售票大厅进入短途汽车应班区,进入该区停车场坝并穿越了场坝,当行至与车站后门方向接壤的场坝边缘时,见有铁栏杆围住无法通过,就转身来到车站的车辆进站例检通道连接场坝一端,准备从该通道抄近路直接到长途汽车应班区。行至该通道时,因该区域禁止行人通行,车站的工作人员丁某就上前劝阻三人。在劝阻的过程中,丁某和路某从争吵发展到相互推搡。这时,钱某及其父母也赶过来帮忙。在众人撕扯的过程中,路某跌入了车站的例检沟摔成重伤。出院后经相关鉴定机构鉴定,路某构成六级伤残。多次与车站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的情况下,路某将车站及工作人员丁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路某各项损失共计260000余元。
由于双方当事人的证据均是事发后派出所对当事人及事故现场人员的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又无法确定路某是如何跌入例检沟的,即不能确定路某是自己不小心摔下去的还是他人推下去的。针对这起特殊的侵权案件,承办人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之间的争议较大。路某方认为是车站的工作人员态度粗暴,在劝阻的过程中故意被推下去的,且车站的禁行标志等安全措施不到位;车站方则认为车站已尽到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是路某擅自强行通过车站的禁行区,经工作人员劝阻不但没有及时退出反而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事故是路某个人引起的,车站不应该承担责任。车站还向本院提交追加被告的申请,认为原告路某跌入例检沟的时候,钱某及其父母也参与了扭打,也应作为侵权人参与诉讼。经现场勘查,例检沟深约2米左右,两侧距旁边的围栏宽度在1.5米左右,有升降栏杆将场坝与例检通道隔离,且其宽度要小于例检通道通行区域的宽度。
原、被告双方对于自己的主张坚决不肯让步,除了询问笔录外又都没有其它的证据相佐证,使得案件的处理更为棘手。承办人没有气馁,通过现场的实地走访,采取以情说法的策略再次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协商解决。面对日趋明朗化的案件事实和承办人的诚恳态度,双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协议:车站除了已垫付的医疗费,另行支付赔偿款88000元。在签订协议的当天,车站就将该笔赔偿款及时的支付给了原告,避免了原告申请执行的麻烦。
承办人最后阐释了本案的法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禁行区域强行通过的后果,在劝阻的时候应该及时退出而不应该发生争吵,原告本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的责任;被告车站的禁行标志设置不明显,在原告等人已经进入禁行区域后才开始进行阻拦,在阻拦的时候由于言行不当等问题导致双方发生争吵,丁某作为长期在车站工作的人员,应该知道在例检沟旁撕扯可能会发生的不利后果,却没有采取合理的避免措施,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车站方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仅体现在安全标示的设置方面,还包括工作人员安全意识等各方面,车站因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免除对路某的赔偿责任。对于王某及其父母三人,因一直未找到其本人,承办人建议原告保留对其三人的诉权。承办人最后还告诫大家,尽量避免在危险区域内活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