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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坪区法院干警廉政档案建立及管理办法
作者:高坪区法院  发布时间:2013-10-17 15:26:49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加强对本院干警廉洁自律、遵章守纪及履职尽责情况的全面掌握,根据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档案的建立应以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翔实记录干警在遵守纪律、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行为规范、落实制度、履职尽责、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现实表现,并有一定保存价值的个人历史记录,实现一人一档,专人专管。

第三条 涉及下列方面的资料应归入干警廉政档案: 1、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职责及党风廉政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年度述职述廉报告;2、学习、执行最高法院“五个严禁”、省高院“两个规定”及“三条禁酒令”情况;3、个人业外行为规范情况; 4、正科级以上实职领导干部家属及参与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情况的报告;5、干警个人家庭重大变故等报告;6、群众对干警司法活动中反映出的不作为、乱作为,经查处得出的结论;7、群众对干警表扬、感谢等,拒收财物礼金等情况; 8、对干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的年度检查考核记录和考核结论; 9、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干警的重大问题、重要违纪线索的查处结果和初核情况;10、领导干部分管部门的廉政建设情况,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表彰奖励的情况记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11、对干警违纪处理、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的情况; 12、对干警在执法办案、信访维稳、安全保卫等工作中,未履行职责导致严重后果,被责任追究的处理情况; 13、干警个人的批评通报情况;14、需归入廉政档案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上列材料由纪检、监察、政治处收集整理归档,确需部门、干警个人提供的,部门和干警应按纪检监察要求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也可提供复制件,但复制件应保持原件的真实性。提供人应在复制件上注明出处和不提供原件的原因。

第五条 归档的考核结论、奖励、处罚、诫勉、通报等有关材料,应是有关机关的正式文件。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干警具体问题的摘录,经本人自律改正或组织诫勉改正后,及时撤销,查无实据的,不归入档案。

第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管理廉政档案。

第七条 廉政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坚持客观、准确、全面的原则,实行专门管理,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服务。

第八条 廉政档案的格式规范,由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设计制作,材料或资料归档前应经分管领导签批后,由专人归档保存。

第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如果需要查阅、复制或摘录利用干警廉政档案内容,应持有关证件向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阅、复制或摘录。

第十条 对廉政档案的管理, 一是建章立制,实施“两化”管理,即实现廉政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是根据需要配备一定的技术设备,实现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和技术化。。

第十一条 对廉政档案的运用。1、作为干警受表彰、奖励、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依据;2、干警年度廉政津贴扣减、发放的依据;3、干警年度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 1、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属于归入廉政档案资料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廉政档案材料的;3、涂改、伪造廉政档案的;4、拒不提供经管的档案资料或故意阻碍有关资料归入廉政档案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高坪区法院研究室
责任编辑:何晓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