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加强对廉政监察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监察员在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以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为主。其切实履行职责,所在部门当年无违法违纪事件出现,年终考核参照中层副职考评,并享受中层副职待遇。
第三条 廉政监察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分析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形势,组织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二)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了解掌握本部门人员思想动态,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司法教育;
(四)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健全完善本部门的廉政制度;
(五)接受本院监察部门安排并受理人民群众对所在部门及其人员纪律作风问题的举报初查;
(六)向所在部门人员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咨询,对所在部门人员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
(七)完成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第四条 廉政监察员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方式:
(一)出席所在部门召开的庭(局)务会议等会议;
(二)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同意,查阅有关案卷、文件、资料;
(三)协助本院有关部门或者根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排组织开展案件评查等工作;
(四)根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的安排,听取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反映,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五)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的同意,要求本部门工作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六)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五条 廉政监察员应当结合所在部门的实际情况,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提出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的建议。
第六条 廉政监察员发现所在部门存在纪律作风问题时,应当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同时直接向本院监察部门报告;发现违纪违法问题时,应当在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及时报告本院监察部门。
第七条 廉政监察员应当服从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调集协助或者参与对违纪案件的初核、调查、审理工作。
第八条 廉政监察员应当参加党风廉政等工作会议,接受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并进行工作交流。
第九条 廉政监察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遵纪守法,保守秘密,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审判组织和审判执行人员依法办案。
廉政监察员滥用职权,或者因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导致所在部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廉政监察员的任免、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廉政监察员每年要就本人履行廉政监察员职责的情况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进行述职。
廉政监察员的年终考评等次,应当在征求本院监察部门的意见后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