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审判、执行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提高案件的审判、执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本院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流程管理,是将本院受理的各类案件在审理和执行中的程序性工作,以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完成时限为依据,以时限警示、节点冻结和时限通报为内容,以信息化管理为手段,对案件在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的运行情况进行规范、有序的监控和管理。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是本院案件流程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负责本院案件流程的管理、协调和其他日常事务;各业务部门负责各项工作制度的具体落实;办公室负责物质和技术保障、案件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接收、检查、整理、保管、借阅及监督工作。
第二章 流程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按照审判、执行工作的分类,本院对下列案件实行流程管理:
(一)刑事案件;
(二)民商事案件;
(三)行政案件;
(四)再审案件;
(五)执行案件、执行裁判、监督案件;
(六)其他类案件。
在民商事案件中鉴于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类型特殊、情况复杂,对本类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特别规定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本院案件流程管理将案件的审理、执行流程分为若干流程阶段和工作节点:
(一)刑事案件审理流程设置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结案、上(抗)诉案件移送及归档等6个流程阶段、19个工作节点及12个监控节点;
(二)民商事案件审理流程设置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结案、上诉案件移送及归档等6个流程阶段、25个工作节点及16个监控节点;
(三)行政案件审理流程设置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结案、上诉案件移送及归档等6个流程阶段、23个工作节点及14个监控节点;
(四)执行案件流程设置立案、准备、强制执行、结案及归档等5个流程阶段、11个工作节点及8个监控节点;
(五)执行裁判、监督案件流程设置立案、准备、裁判监督、听证及归档等5个流程阶段、8个工作节点及5个监控节点;
(六)再审案件流程监控,根据其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类别,参照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进行;
(七)其他案件审理流程设置立案、准备、审理、移送及归档等5个流程阶段、9个工作节点及6个监控节点。
第六条 案件信息录入应当与纸质卷宗和审判、执行工作进程同步进行。因法定事由需要扣除审理、执行期限的,应及时申请扣除审理期限;当事人提交相关申请或证据后,应及时扫描装入电子卷宗;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及时填写开庭信息并不得迟于开庭笔录时间录入。
第三章 流程管理的监督方式
第七条 本院案件流程管理、监督方式包括计算机局域网系统自动监控和审管办综合管理两种方式。
第八条 案件立案后,立案庭将案件通过计算机局域网系统分配到机关业务庭(室),机关业务庭(室)的负责人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通过计算机局域网系统将案件分配给承办法官,个别案件确有必要的可以调整承办法官。
人民法庭立案后,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通过计算机局域网系统将案件分配给承办法官,个别案件确有必要的可以调整承办法官,并将立案信息及时报告立案庭。
第九条 计算机局域网系统对审判或执行工作各环节的节点自动监控,采取跟踪提示、预警显示、催办督办和冻结的方式进行:
(一)对需要进行提示的工作节点期限过半的,显示绿色提示;
(二)对主要节点期限临近的(其中刑事案件审限届满前10日,民事案件审限届满前30日,行政案件审限届满前15日,执行案件审限届满前30日),显示橙色预警,并由系统自动向承办法官发出催办督办函;
(三)对重要节点超期限且无合法延期审批手续的,显示红色警示,并对重要节点进行冻结,同时由系统自动向承办人发出超期通知书并自动记录。
第十条 计算机局域网系统对案件流程环节中的下列重要节点采取自动冻结的方式进行重点监控:
(一)审判流程中的立案日期、结案日期、归档日期;
(二)执行流程中的立案日期、采取强制措施日期、财产处置日期、结案日期和归档日期。
第十一条 重要节点被自动冻结后,承办法官或执行人员应当在3日内向庭(局)长书面说明原因并申请解除冻结,经庭(局)长在局域网上注明解冻原因并签署批准解冻意见后计算机系统自动解冻。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须报请分管副院长批准解冻。
计算机系统自动记录案件冻结与解冻的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审管办对全院案件流程信息通过汇总、分析、反馈和通报等形式实行综合管理,并将流程信息汇总分析通报在全院发布。通报情况作为岗位目标考核相关部门及个人工作的依据。
第四章 流程管理的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领导全院的案件流程管理工作。
审管办是全院案件流程管理的监督执行机构,负有以下工作职责:
(一)动态跟踪、汇总、分析、反馈案件流程信息,定期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向各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通过监控、通报等方式对全院案件流程进行管理;
(三)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立案庭、人民法庭是案件流程信息的初始录入机构,应及时录入立案阶段所有的案件材料,确保流程初始信息及时生成。
第十五条 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作为全院案件流程管理的执行机构,负有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计算机局域网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信息及审管办提供的信息,对本部门案件的审理或执行工作进行常规化、科学化管理;
(二)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将本部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由人工填报的重要流程环节和工作节点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地输入计算机局域网系统;
(三)及时向审管办、办公室反馈案件流程管理信息和案件流程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四)协助审管办做好案件流程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办公室是全院案件流程管理的保障部门,负有以下工作职责:
(一)提供案件流程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所必须的物质保障;
(二)负责案件流程管理运行中的技术保障及技术支撑工作。
第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案件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接收、检查、整理、保管、借阅及监督。
第十八条 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对案件流程实行层级管理。院长、副院长、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按照各自在案件审判和管理中的职责及权限进入各自的系统开展工作或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分管副院长履行下列流程管理职责:
(一)根据所分管部门案件流程信息对部门相关审判工作进行管理;
(二)负责对由其把关审核的案件各节点延期申请和转换程序申请的审批;
(三)根据本院关于审限的有关规定,负责批准因特殊原因导致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案件的被冻结节点解冻。
第二十条 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履行下列流程管理职责:
(一)根据全庭(局)案件流程综合信息负责对本部门审判或执行工作进行综合管理;
(二)负责对本庭(局)案件延期审理和转换程序申请的审核;
(三)负责批准本庭(局)案件被冻结节点的解冻或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签署解冻原因;
(四)根据审判、执行工作的实际,对分配到承办法官的案件,进行个别调整。
第二十一条 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做好以下流程管理工作:
(一)负责审理、执行过程中的案件评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文书制作、案件宣判、审理期限、案件报结等不能自动生成的审判、执行信息的同步录入;
(二)负责将所承办的案件中应当由书记员办理的辅助性工作或程序性工作及时点击确认并发送分配给相关的书记员;
(三)通过对书记员承担的工作以及自己承担的审理、执行工作的流程时限全面监控,对自己承办的案件的流程进行管理并负责。
(四)负责案件卷宗的归档及相关信息录入。
第二十二条 书记员应当做好下列流程管理工作:
(一)承办法官工作分配完毕后,及时完成相关工作,并同步录入相关流程信息,同时对自己所承担工作的完成时限负责;
(二)按照本院有关规定及合议庭的指令,负责对审理、调查、财产保全及执行工作中涉及流程时限规定又不能自动生成的审判、执行辅助性工作信息进行同步录入;
(三)按照本院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承办法官分配的相关程序性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上述各分类人员如未按职责及本办法规定的流程期限及时、准确录入各类流程信息的,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将生成相应的错误信息并自动记录,其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流程管理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四条 为有效发挥案件流程管理对提高审判、执行效率的促进作用,将已结案件的审、执效率分为以下四个等级,由计算机局域网系统同步自动显示:
(一)凡审结、执结案件所用时间未超过法定审限或执限二分之一的为高效结案等级;
(二)凡审结、执结案件所用时间未超过法定审限或执限三分之二的为中效结案等级;
(三)其余未超审限审结、执结的案件,为低效结案等级;
(四)凡超审限审结、执结的,为超审限结案案件等级。
审执效率等级纳入岗位目标考核管理,审管办将定期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 按照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本院关于审限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案件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不属于超审限。
第二十六条 对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因维护稳定需要或需向上级有关机关请示、汇报而致审、执期限较长的案件,相关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应向本院审判委员会(或审管办)申报不受第二十四条审、执效率等级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纳入岗位目标考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经核实违反有关诉讼法、司法解释及本办法规定的流程时限且无合法延期批准手续的,由审判委员会进行差错评价,并由审管办进行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监察规定向本院监察部门移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审判、执行案件必须遵守本办法关于审判、执行案件流程各节点完成时限的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已经明确的节点及管理方式等,部门及个人不得任意自行通过技术部门更改,在实施中发现确需更改的,必须由各部门向审判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同意后,由审管办通知技术部门统一更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与其相配套的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使用之日同步实行,其流程节点由办公室网管人员按此办法予以设置。
附:各类案件审理(执行)流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