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审判委员会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确认案件质量检查中的不合格案件和错案,研究其他审判工作问题。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应努力提高工作质量,逐步弱化个案讨论职能,进一步强化对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切实加强审判经验总结、法津适用研究。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议事和讨论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委员权利义务平等。
第二章 委员的产生和工作机构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人数实行单数制。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副院长、并选任主要业务庭庭长和具有较深法学理论造诣和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组成。审判委员会委员实行组织任命的方式,由院长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七条 审判委员会在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议事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八条 审判委员会总结的审判工作经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析审判工作形势,明确任务,制定审判工作措施;
(二)审议有关审判工作的制度、意见和规定;
(三)分析研究审判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四)总结某类案件、某个重大典型案件的审判经验;
(五)编辑典型案例,指导审判实践;
(六)分析、研究审判方式和法律文书的改革问题;
(七)总结其他审判经验。
第九条 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一)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拟判处无罪、免除刑事处罚、法定刑期以下判处刑罚和判处缓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以及拟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
(二)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和上级法院指令本院再审,合议庭审理后需要改判的案件;
(三)在全国、全省、全市和我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疑难复杂或涉及面广、涉案人数众多,容易引发矛盾激化的案件,社会关注、事关地方经济发展的重大案件;
(五)合议庭所了解的属全国、全省、全市和我区首例并且具有典型法律适用问题的案件;
(六)科级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知名人士等涉嫌犯罪刑事案件;
(七)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他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审判委员会一般不作讨论。特殊情况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报院长决定。
第十条 除按前条规定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其他难以作出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由庭长和分管副院长审查后,提请院长作出是否提交讨论的决定。
第十一条 对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以外的其他疑难、复杂、重大案件,虽然合议庭不报请庭长、分管副院长审查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但庭长、分管副院长和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由院长作出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决定。
第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有关审判工作的事项:
(一)向人大及其常委会作的有关审判工作的专题报告;
(二)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担任审判长的院长的回避问题;
(三)确认案件质量检查中的不合格案件和错案;
(四)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他审判工作。
第四章 材料提交和审查
第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按第八条总结和指导审判工作的经验材料通过以下途径提交:
(一)审判委员会成员在研究室或相关审判庭的协助下通过调查研究,形成有关文字材料,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二)业务庭对业务范围内审判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带普遍性的疑难问题,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形成有关文字材料,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三)研究室负责组织和收集全院办理的成功、典型案件,归纳出具有代表性、示范性的裁判规则,或者直接将成功判例进行整理,形成材料,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四)其他规范和指导审判工作的材料,由相应部门形成文字材料,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上述总结和指导审判工作的各类文字材抖,应当包括形成材料的原因,调查或总结经验的基本情况、具体方案及其理由等主要内容;同时要根据材料的内容和目的,确定相应的公文形式并按照公文撰写要求形成讨论稿。
第十四条 需要审判委员会研究的具体案件,由案件具体承办人提交书面案件审理报告。案件审理报告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格式的要求制作,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简明扼要地归纳诉、辩双方的事实、理由和争议焦点,详细说明双方的证据及采信理由;
(二)全面、客观地说明合议庭的研究意见及理由,明确提出需要审判委员会研究的问题;
(三)附本案可能适用到的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新类型案件,注意说明外地法院和本院以前是否有判例以及判例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按本规则第十二条讨论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由相关部门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对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各类材料通过电子文件发给各审委会委员和审管办,一般应当在审判委员会议事日期前三天提交;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提交时间的,原则上应由分管副院长同意。
第十七条 审管办对材料的形式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规则规定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的范围;
(二)除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可以直接提交外,其他材料提交讨论的理由是否充分以及是否经过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院长审查同意;
(三)案件审理报告和其他文字材料的撰写是否符合本规则第十三、十四、十五条的要求。
审管办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材料列入即期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对明显不属于提交审委会讨论范围的材料,退回提交部门或提交人;对不符合撰写要求的,予以退回并建议承办部门或承办人予以修改补正。
第五章 议事规则和相关配套制度
第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周星期四召开,节假日顺延;经院长决定可临时召开,也可以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 审管办应当提前一天确定本次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和顺序,并通知审判委员会成员以及汇报人和列席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提前将需要研究的材料送给审判委员会成员,让审判委员会成员作好准备。
第二十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第二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超过半数时,方可开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必须获得半数以上参加会议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
第二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按照听取汇报、提出询问、发表个人意见、形成决议的顺序进行。在讨论不能形成决议,或者主持人认为不宜作出决议时,主持人可以作出以后再议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相关人员共同到会汇报制度:
(一)审委会研究除案件以外的材料时,材料提交部门的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应当到会共同汇报;
(二)审判委员会讨论具体案件时,案件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到会共同汇报;
(三)审判委员会讨论再审案件,原审承办人应当到会共同汇报;
(四)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质量检查中的合格案件和错案时,质检部门负责人和质检人员应到会共同汇报。
共同汇报以一人为主、其他人补充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根据法律规定需要邀请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的,应当邀请检察长列席。
第二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案件研究回避制度。具有诉讼法规定的审判人员回避情形的审判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行回避,不参加相关案件的讨论;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审判委员会成员回避有关案件的讨论。
审判委员会成员自行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由审管办在研究相关案件前提交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研究工作,审管办应当安排专人记录,记录应准确完整,并将记录和分管副院长签字的审理报告逐年归档备查。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案件承办人应作案件研究笔录。笔录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样式有关要求制作,应当准确、完整、清楚、整洁,记明讨论过程,审判委员会成员和列席人员的意见,形成结论后由全体参会审判委员会成员签字附卷。
第二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和研究工作,应当以决定或意见等形式作出结论。
第二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和意见,合议庭或法院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有异议,报经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重新讨论。
第六章 保密和归档制度
第二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发言和结论内容。
第三十条 非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材料提交人未经许可,不得参与或旁听审判委员会议事。
第三十一条 材料应当由汇报人在审判委员会讨论结束后及时收回,不得外传。
第三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笔录本院审判人员经院长批准方得查阅,其他人员不得查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