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2012年,高坪区法院共审理该区中小学校职务经济犯罪案件15件21人,其中12人犯受贿罪,3人犯贪污罪,2人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3人犯贪污罪和受贿罪,1人犯挪用公款罪。
一、中小学校职务经济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的主体相对集中。主要是学校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其中15人为中小学校长,3人为中小学副校长,3人为中小学财务人员。
(二)犯罪涉及的领域较广。包括学校基建工程建设、食堂及小卖部等后勤产业发包、学生补助费发放、公款私用、教辅资料和物品的采购、人事调动等,但主要集中在学校基建工程建设。
(三)犯罪手段较多且极具隐蔽性。主要有在基建工程招投标及验收过程中收受贿赂,物资采购中拿回扣,冒领并私分贫困生补助费,食堂及小卖部等经营权发包过程中收取感谢费,公款私存、私分、私用等。由于犯罪人属学校权力核心人物,其犯罪行为很难为外界察觉。
(四)犯罪的方式较为传统。犯罪人的行为主要涉及受贿、贪污和挪用公款三个罪名,其中又以犯受贿罪最为常见,约占犯罪人总数的57%。此外,24%的犯罪人还同时触犯两个罪名。
二、职务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道德观念的逐渐沦丧和“官本位”思想作祟。中小学校主要管理人员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心理逐渐失衡,导致形式多样的教育系统权利寻租现象的出现,在金钱的诱惑下逐渐迷失自我。
(二)法律知识的匮乏和法制观念的淡薄。中小学主要管理人员具有高学历、高素质的特点,但在法律知识方面却相对匮乏,这就直接导致了他们难以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在金钱诱惑面前心存侥幸,极易诱发各种职务经济犯罪。
(三)外部环境的影响。开放的、多元的社会环境,使得不少教育工作者不能专心教书育人,而把精力集中在怎样发财致富上。一些商人、建筑老板为了能顺利承揽学校的建筑工程、物资采购,采取各种手段,腐蚀、拉拢学校主要管理人员。
(四)缺乏监督制约的“校长负责制”。目前教育系统普遍推行的“校长负责制”,赋予了中小学校校长较多的决策权、管理权和处置权,但没有形成与之配套的监督制约机制。
(五)对教育领域腐败查处的力度不够。一些教育部门甚至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对中小学校职务经济犯罪的危害认识不清,对查处工作产生了较大阻力。从已审结的案件情况看,对中小学校职务经济犯罪的惩处偏轻,难以对教育系统工作者形成有效威慑。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中小学教师及行政管理人员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要组织中小学校教师、行政干部对现行法律法规,尤其是刑事法律进行经常性的学习。同时,采取典型案例、服刑人员的现身说法、法制宣传专栏等多种形式开展警示教育,强化法律意识,全面提高教育系统干部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
(二)完善校长负责制,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在财务收支方面,改变过去中小学财务管理上由校长“一支笔”审批为“多支笔”审批,即除由校长负总责外,在经办人签字、财务负责人初审的基础上,还应由一名副校长负责审核,防止校长利用职权暗箱操作,以权谋私。改变目前中小学校普遍实行的校长书记“一肩挑”的状况,建立党政分离的领导模式,设立专职党支部书记,通过党支部、教代会、工会对校长工作进行监督。
(三)实行政务、教务、财务三公开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涉及学校的基建项目招投标、教学物质采购、后勤产业、财务收支等情况一律公开、公示,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实行校务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四)加大对中小学职务经济犯罪的惩处力度。对该类犯罪应加大惩处力度,避免因量刑过轻而对预防中小学职务犯罪形成负面影响。
(五)定期对中小学校校长实行轮换制度和实行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以3年为一任期,定期对中小学校校长实行轮换制度。同时在每一年度,应由教育部门牵头组织审计部门对学校年度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在校长或其他主要财务管理人员离任或调出时应例行审计,防止带病提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