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坪区法院2013年上半年审结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75%的案件属于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受害者的情形。通过对此类案件分析,发现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同起事故中的案件分属不同的庭室审理。每名受害者向同一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时,在当事人没有作出明确说明的情况下,立案庭因不清楚具体案情,没有把该类案件作为相关联的案件分给同一个承办人或者是分给同一个庭室办理,因每个法官主观认识和自由裁量权的不同,就有可能导致同起事故中的受害者赔偿的计算方式存在差异。
第二、同起事故中的受害者仅有部分进行起诉。在同起案件中受害者仅部分人进行起诉的情况下,引发了对交强险和商业险如何进行分配从而平衡所有受害者的利益,要不要给没有进行起诉的受害者预留交强险和商业险等一系列新的困惑。
第三、同起事故中的受害者适用的标准不同。事故中的多名受害者因自身条件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就有可能在计算赔偿范围时适用不同的标准,导致“同命不同价”的情况发生。
第四、同起事故中的受害者分配交强险规定原则化,商业险的分配则没有规定。现有的司法解释对多名被侵权人关于交强险的分配只规定了“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赔偿数额”,而实践中由于不同的案件具有不同的复杂性,很难确定损失的金额。对于商业险的分担则没有相应规定,导致实践中难以找到适用的标准。
第五、同起事故案件中因个案申请重新鉴定导致相关联案件结案不同步。在有的案件中,保险公司或者侵权者对同起事故中部分或全部受害者单方面委托的鉴定申请重新鉴定,从而导致相关联的案件在审理时间和程序上存在不同。
对此,高坪区法院建议:
第一、加强诉讼引导。首先,在立案环节,当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起诉立案时,对没有起诉的有其他受害者应主动提供诉讼咨询等相关服务。其次,业务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发现同起事故中还有其他的受害者,应主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合并审理。如其他受害者联系不上,则需要征求当事人是否要对其他受害者预留交强险和商业险及预留的份额。
第二、加强庭室之间沟通协作。立案庭在分案时,最好将此类案件分给同一个承办人进行审理。但考虑到案件分给一个承办人就会增加承办人的压力和工作量,或者是立案庭根据起诉的先后顺序将案件分配给不同的庭室,就需要各庭室之间加强沟通,尤其是承办人之间要加强联系,共享相关的信息和资料,避免不一致的情况发生。如果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则由分到案件的承办人组成合议庭,便于统一标准和矛盾的统一解决。
第三、制定统一的裁判标准。同起事故中多名受害者存在的情形使裁量标准千差万别,为了尽量缩小相同事故中适用不同的标准,建议制定统一的裁判标准,从而有效合理维护受害者额度权益。
第四、按照受害者受侵害的程度合理分配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则上可以按照受害者受侵害的程度进行分配,即受害者受侵害程度越大,分配的比例越高,反之则越低。在部分受害者没有起诉的情况下,则要预留出交强险和商业险的部分,此时可以适用均等平分的原则在受害者之间分配交强险和商业险。对于申请重新鉴定的案件,原则上也适用预留的规定,不能因为一个案件重新鉴定,而影响其它案件的正常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