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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坪区法院分析民商事调解案件执行难特点、成因并提出对策
作者:高坪区法院  发布时间:2013-10-15 10:45:30 打印 字号: | |

高坪区法院20092011年受理调解结案后申请执行的民商事案件分别为24件、36件、47件。201250件旧存案件中,系调解结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尚未执结的达14件。民商事调结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同时,该类执行案件表现出实体结案少、程序结案多,申请标的高、到位标的低,自动履行少、强制执行多,继续调解不易、执行和解更难等特点,应引起重视。

 一、民商事调解案件执行难成因分析

(一)部分当事人实际履约能力差,无法切实执行。其中以借贷纠纷类型案件表现最为突出,一是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在前期对合同相对方履约能力的调查流于形式,使得一部分履约能力差的当事人获得借款。后期即便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届期后债务人也无自动履行能力。二是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出于亲戚、朋友等某些特殊关系,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实际履行能力考虑不周,履行中产生争议诉至法院后,虽然达成调解协议但最终仍不能实际履行。

(二)确定履行的制约措施不足,义务人违约不费成本。个别审判法官在案件调解时,缺乏引导当事人加入违约履行惩罚性条款确保实际履行的意识。而有的权利人过于相信义务人在调解过程中的虚假承诺,忽视了订立确保履行的制约措施,使义务人违反双方调解协议的约定不费成本,助长了义务人随意违约履行的风气。

(三)审理与执行衔接不够,且调解结案功利性过强。一是个别审判人员在审理中的调解行为更多的考虑是实现调解方式结案,对案件可能进入执行程序并得到实际执行考虑较少,出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够等情况;同时个别执行法官对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调解过程关注较少,未能利用好诉讼调解过程中打下的基础,有时强制执行反而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二是片面强调调解结案率,功利性过强。调解率已成为当前法院质效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个别审判人员办案指导思想为此发生偏差,只注重用调解方法快结案,导致对审结案件的内在质量重视不够。由于这类调解案件不具备执行基础,往往比判决案件还要难以执行。

(四)部分当事人调解动机不纯,实施拖延战术。一是债务人恶意调解。有的债务人假借调解拖延还款期限,甚至争取时间转移、藏匿财产,伺机外出逃债、躲债。二是部分当事人以调解的名义争取在输官司的情况下的最大利益。一些长期官司缠身的当事人在审理阶段以调解付款为诱饵,要求对方在违约金、诉讼费上作出让步,在执行阶段还以确无履行能力为由,争取执行和解,尽量多占便宜。三是义务人的报复心态。个别义务人对被推上公堂心怀不满,故意不履行调解协议以报复对方。

(五)部分当事人诚信度较差、法制观念淡薄。部分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不讲诚信,履行法律文书的自觉性不高,采取能拖则拖、能赖则赖的方式变相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甚至个别当事人根本就不打算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二、化解民商事调解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一)立足实际,依法调解。办案法官需全面掌握案情,基本掌握双方财产状况,把握双方心理,牢牢抓住双方争议焦点组织调解。如确属调解困难,确无调解可能的案件,不宜片面追求调解,应果断依法判决。避免当事人利用调解拖延时间、转移财产情况的发生,消除调解案件日后无法执行的隐患。

(二)注重履行,当场兑现。诉讼调解应强调义务履行的及时性,对案件标的数额不大,或义务人确有能力当场履行的,要求义务人必须尽力当时履行,以免发生反悔等情况,防止此类案件因不及时履行而增加执行成本。

(三)强调责任,重在约束。引入制约调解机制、调解担保机制、约定逾期付款责任等措施,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在调解协议中约定约束性条款,提高迟延履行的成本,加大对不按约定时间、条件、数额履行的惩罚力度。

(四)审执衔接,强化保全审判过程中的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并能够实际履行。注意依法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并要求债务人对自己财产状况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保有效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要全面了解诉讼调解过程,跟踪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变化,合理利用诉讼调解基础,加大法律释明和执行和解引导力度。

(五)完善机制,健全考评。进一步完善案件质效考评机制,调解案件的考评重心从考评调解的数量转移到考评调解的质量上,强化对调解效果的考查和检验,重点对案件调解后的当庭兑现率、实际履行率和申请执行率进行综合评价。

(六)加强宣传,注重引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加大对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力度,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法律盲区,及时向当事人或通过代理人解释法律法规、适用依据及适用结果,从而培养当事人尊重法律的意识。在执行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执行人员的主观能动性,采用多种形式宣传自觉履行调解书的好处,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

来源:高坪区法院研究室
责任编辑:何晓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