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坪区法院今年一季度新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4件,是去年该类案件年度总和的两倍。通过调查发现,此类案件下的担保行为呈现出新特点、审理此类担保纠纷案件也存在诸多问题,据此提出对策建议。
一、特点
一是借款人同时为其他借款人提供担保的现象增多。有50%的案件是借款人自愿加入联保小组,为联保小组成员下的其他借款人提供担保,既是借款人,又是担保人,身份存在重合。
二是担保人不认识借款人的现象较为普遍。28.57%的案件中存在着联保小组成员之间互不认识的现象,14.29%的案件中担保人并不认识借款人,只是应熟人或朋友的请求而在担保协议上签字。
三是使用反担保措施少。新收的案件中没有一件采用反担保措施,反映出担保人的风险意识不强,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高。
四是担保人对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清楚。57.14%的担保人不清楚自己要承担的责任。有的担保人认为只是帮忙签字并没有使用贷款,不理解为什么还要偿还贷款。
二、问题
一是法律文书送达难。担保人对于要求承担担保责任有很大的抵触心理,不配合法院法律文书送达工作。
二是案由难以确定。借款人与担保人身份重合的趋势增多,使得该类案件的案由难以确定。不管把案由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或者是保证合同纠纷,相对来说都不是特别准确。尤其在借款人互为联保小组成员,对部分借款人起诉的情况下,要求借款人对两笔以上的贷款同时承担偿还责任和保证责任时,适用案由存在困惑。
三是担保方式不合理。在借款人互为担保人的情况下,担保就形成虚设,偿还能力无形之中就大打折扣。即便是用房屋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也存在着担保方式单一的弊端。
四是连带责任的承担对贷款的偿还有影响。债权人的择一而诉,很多时候恰恰阻碍了保证人偿还的能力。担保人对于自己份额的清偿没有意见,对于其他担保人应该清偿的部分却存在抵触心理。
三、建议
一是加强法制宣传。当事人的法制观念淡薄是诱发此类案件的重要原因。建议法制宣传部门、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担保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对担保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的认识,增强担保风险意识。
二是法院要做好释疑工作。针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法院要做好法律释疑工作,能够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替他们思考问题,争取在解决矛盾的同时又不引发新的纠纷,使案件的审理得以顺利进行。
三是引导金融机构完善担保制度。金融机构可以尝试多元化的担保方式,比如多增加“物保”,减少联保式的“人保”。在有两个以上担保人的场合,金融机构应该对保证人的责任做详细的规定,避免一刀切式的连带责任。
四是建立催款制度。金融机构要做好放贷后的跟访工作,建立和完善催款制度。不仅要及时了解借款人的还贷能力,而且要时时的关注担保人的偿还能力。一旦发现贷款人出现资金恶化的情况,或者担保人没有对贷款人还款进行监督催促,就可以提前收回贷款。
五是担保人要增强维权意识。担保人不仅在提供担保的时候要慎重考虑,而且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从而增强借款人的还贷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