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坪区法院对2012年一季度受理的45件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增长快。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50%。其主要原因是部分经营主体资金链出现断裂,引发还贷危机。二是公务人员参与民间借贷不容忽视。此类案件约占8%,人数虽少,但有的在外借款高达数百万元而无力偿还,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三是附条件的借贷案件增加。一些借款与工程承包、安排就业甚至结儿女亲家挂钩,增大了处理难度。四是借款短期化趋势明显。借款期限两个月以内的占70%,但隐性高利贷占有一定比例。五是担保形式不规范。无担保或担保无效的合同占90%,其中22宗合同明确约定了以房产或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但无一例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六是债权人对督促程序、财产保全等诉讼法律制度不够了解。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仅占34%,没有一个原告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民间借贷具有手续简便、方式灵活、能充分利用社会闲散资金集中发挥效益等优点,市场空间巨大。但如果管理不善,引导不力,又极易诱发高利贷、诈骗、非法集资、暴力索债、黑恶势力参与及群体性事件,因此必须保护与规范并重。为此,我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发挥地方金融机构调节功能。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大局考量,民间借贷只能作为企业、个体经营者融资辅渠道,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发挥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机构作为融资主渠道的作用,适当调整具体信贷措施,切实解决当前中小企业、个体工商业者借款难的问题。
二要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利用广播、阅报栏、会议等载体,结合实例深入宣传民间借贷的政策界限,提高公民对民间借贷的风险认识。乡镇法律服务所、公证处等中介组织应积极引导借贷双方正确订立合同,完善担保手续,以预防纷争。
三要加强法院诉讼释明力度。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的法律咨询、风险提示、诉讼引导等便民服务,在起诉阶段要主动向当事人释明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财产保全等诉讼法律制度,帮助当事人用好诉讼措施。
四要注重保护合法民间借贷行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既要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又要根据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对约定的过高的利率、过重的违约责任进行适度干预。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调解时要注意避免过分迁就债务人的倾向,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五要加强公务人员民间借贷管理。对于深度参与民间借贷并引发不良社会舆情的公务人员,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应主动了解情况,进行警示谈话,并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嗣后应主动向社会说明情况,最大限度地消除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