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
本院在审理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天文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诈骗罪一案中,发现在本区安汉新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存在下列问题:
一、拆迁公司人员在拆迁属于其自己参股的企业时未回避;
二、拆迁公司项目负责人私自变更已确定的拆迁范围、出让拆迁标的,从中获取私利;
三、在使用皮尺进行拆迁测量的过程中,拆迁公司人员采取松拉皮尺、虚报测量数据的方式虚增拆迁面积,为拆迁户骗取国家补偿款,而现场监督的指挥部工作人员也未认真履行职责;
四、在补偿安置过程中,拆迁户收买拆迁公司项目负责人,使用伪造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用安置房面积调换营业用房,指挥部工作人员对拆迁公司报送材料亦审查不严。
为此,特建议:
一、加强对参与拆迁人员的廉洁教育、警示教育,同时对中标的拆迁公司收取一定的廉洁保证金;
二、在对拆迁公司招标过程中,应严格审查参与投标公司及人员是否为拆迁利益相关方,且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注明相应回避条款,一旦发现中标公司违反该规定,应依法与其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三、在拆迁测量过程中,特别是对企业拆迁测量中,应由国土局土地勘测设计队采用相关仪器测量,而非使用人工拉皮尺的方式,以防止拆迁人员与拆迁户勾结,虚增面积;
四、对拆迁户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的审查应由指挥部人员负责而非交由拆迁公司,除查看原件外,还应到工商及税务部门进行查询,予以核实;
五、建立拆迁廉洁档案,对在拆迁工作中违纪违法的指挥部工作人员,一旦查实,即应要求其退出拆迁工作;对于失职的工作人员,也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对出现违规违法问题的拆迁公司,应在以后的拆迁项目中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投标。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并将反馈意见函告本院。
附件: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3)高坪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略)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2013年6月14日
抄送:区纪委。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3年6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