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全文分六个部分。首先,指出了法官法庭询问理论研究薄弱,并分析了原因,本文试图填补这一空白。其次,论证了由于民众诉讼能力偏低等因素,法官的法庭询问在民事审判中必不可少,是审查、认定证据和事实的重要方法和步骤,是法官的一项基本技能。第三部分,提出了法官法庭询问的一般性前提,即当事人诉讼能力低下、双方诉讼能力悬殊、缺乏直接证据、有提供伪证嫌疑、追求案结事了,等。第四部分,结合案例总结了法庭询问的八条技巧,即提前熟悉案情、郑重告知规则、设问紧扣主题、询问循序渐进、注意综合观察、抓住时机询问、排除人为干扰、选准询问对象。第五部分,结合案例对法官法庭询问的特殊形式——隔离询问的规则进行了说明。第六部分,划定了法庭询问应当遵循的六条界线,即保持中立、点到为止、态度平和、耐心倾听、规范提问、勇于纠错。(全文共8200字)
在民事案件庭审中,法官的询问意义重大,往往关系到对审判程序的正确运用,对证据、事实的认定,关系到审判效率和效果。这一点许多法官都曾感受到,但又似乎都不曾细致琢磨透彻,理论研究更属空白。[①]笔者试图结合自己有限的审判实践,对这一问题略陈己见,以求抛砖引玉。
一、法官法庭询问理论研究薄弱的原因
我国民事诉讼自1998年随民诉法的修订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型,但至今未定型。在纯粹的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中,“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通常由一名法官—一个中立无偏私的被动裁判者倾听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并基于当事人所呈示的内容作出裁判。法官的作用相当于一个公断人,力图确保律师遵守程序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讲,整个诉讼程序是由当事人,或者更确切地讲,是由律师操控的。”[②]“听讼时的耐心和庄重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功,而一名说话太多的法官就好比一只乱拨的铜钹,令人心烦意乱。”[③]“多嘴的法官没脑子。”[④]在这种理念的支配下,当下形成了法官法庭询问理论研究无人问津。
二、法官法庭询问的功能和作用
必须承认,由于当事人诉讼能力普遍低下、数千年完全由官方操控的司法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的民事诉讼仍然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法官的法庭询问仍然必不可少。比如,一案当事人众多,诉状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未作说明,法官应予询问,以确定适格的当事人;当事人诉讼请求不具体、不完整、各项请求之间有矛盾、诉讼请求与诉状所列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时,法官应予询问,以帮助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当事人、案外人提出诸如鉴定申请、参加诉讼的申请,但请求具体事项不明确时,法官应予询问,以帮助其明确请求事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要素不完整、内容含混、证据明显存疑时,法官应予询问,以查明案件事实。由此可见,法官的询问内容大体分为两个方向,一是指向程序性问题,如对诉讼主体的查证,目的是保障诉讼程序的正确适用和顺利推进。二是指向实体性问题,如对存疑证据的询问,目的是保障案件结果实体公正。
还应当看到,中国人的传统意识重实质正义轻程序正当,当事人、群众甚至领导干部普遍以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实现了实质正义来评判法官的工作,法官对此应予重视。有的法官片面强调中立消极,调查询问不深入,导致案件事实认定有误,处理不当,个别的还造成了严重后果。[⑤]有趣的是,与大陆文化同根同源的台湾地区同样重视法官法庭询问,比如台湾持久开展的法庭观察活动,该活动要求观察员记录:“法官是否有积极整理争点,询问与争点相关的事实和理由。”[⑥]
所以,虽然我们明知:“两个带有偏见的寻找者从田地的两端开始寻找,他们漏掉的东西要比一个公正无私的寻找者从地中间开始寻找所漏掉的东西要少得多。”[⑦]但是基于中国的国情,中国的法官,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法官还必须高度重视法庭询问,并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功。
自然,在法官的全部工作中,审查、认定证据并在此基础上推定法律事实是最核心的工作。相应地,围绕审查、认定证据所展开的询问构成法官法庭询问最重要、最精华的部分,体现一个法官的司法能力和责任心。因此,本文所说的法官法庭询问主要是指围绕审查、认定证据所展开的询问。
三、法官法庭询问的一般性前提
笔者认可在民事案件庭审中,法官的主要作用是引导双方当事人攻防,并为其提供规则保障,法官自己应当少言慎语。但在下列情况下,法官的询问,尤其是围绕审查、认定证据的询问必不可少。
(一)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低下。有些国家规定了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如德国民诉法就规定:“诉讼当事人在州法院及其上诉法院(州高级法院和联邦法院)进行诉讼时,必须请得到这些法院许可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⑧]我国未实行该制度,民诉法2012年修订时还正式将几乎没有入门门槛的基层法律工作者纳入诉讼代理人范畴,加剧了法律服务市场的乱象。笔者对近两年自己主办的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情况作了统计,约有52﹪的当事人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约有35﹪的当事人请了基层法律工作者、亲友等作为代理人,还有13﹪的当事人没有请代理人。诉讼代理缺失以及代理人素质良莠不齐,使得错列诉讼主体、诉讼请求不当、举证不完整、表述不准确等问题在多数案件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法官对一些程序性问题,尤其对事关案件证据和事实认定的问题进行询问,必不可少。
(二)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差异明显。一方当事人熟悉法律,懂诉讼技巧,另一方则对法律术语、法庭规则茫然无知,有理讲不出,有证不会举。法官不能容忍庭审仅仅成为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对于诉讼能力较弱的当事人以及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法官应当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⑨]
(三)案件缺乏直接证据。缺乏直接证据的原因有年代久远,当事人证据意识差未保管证据等,而根据在案的间接证据,法官对本案的事实形成了倾向性意见,但尚不能形成内心确信,也就是根据现有间接证据制作裁判文书尚不能做到说理充分时,法官需要就证据和事实进行询问,以进一步揭示真相,为裁判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当事人故意提供假证伪证,或隐瞒证据。由于对提供伪证者缺乏强有力的制裁,民事审判极易成为说谎者的天堂。当证据存疑时,法官应当主动询问,以分清是非,查明真相。对于当事人、证人、案外人有串通做伪证嫌疑的,法官应组织隔离询问。
(五)当事人无理缠讼,不做到铁证如山难以案结事了。个别当事人明知自己无理,偏要胡搅蛮缠,企图利用诉讼达到非法目的。法官对此可组织对该当事人及其证人的询问,以其自身的陈述揭穿其谎言,使其息诉罢访。
四、法官法庭询问的技巧
询问,是指“征求意见,打听”。法官法庭询问没有法律障碍,[⑩]关键要如何问才能查明真相,问出水平,又合乎法官的身份。下面试举一例笔者审理的案件予以说明。
︳举例 ︳原告胡某(女)、郭某(男)夫妇2012年来院诉称,其于2003年11月从被告任某(女)、庞某(男)夫妻手中购得镇上一套住房,原告郭某当即向被告庞某交清房款8000元,庞某当场向郭某交付了登记房主为被告的房屋产权证书,原告随后接手房屋予以装修并入住。由于被告不协助,导致房屋至今未办理转移登记,故来院诉请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自述双方当时未签买卖合同,原告交款后被告未出具收据,交款、交房产证时无第三人在场。被告庭审时辩称,双方根本无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当初只是将房屋租给原告,原告装修费用折抵十年租金,这是双方事先讲好的。关于原告持有房产证,系原告2009年时借口天然气改造需要房东手续拿走的,被告后来忘了收回来。被告并质问“本案一无买卖合同,二无房款收据,三无目击证人,原告凭什么说买了我们的房子?”法庭辩论结束后,笔者宣布休庭三十分钟后恢复法庭调查。继续开庭后,笔者专门对被告庞某进行了询问。以下为问答内容:
审:被告庞某,你是干什么工作的?
被:没工作,自己干。
审:你与任某什么时候离的婚?
被:2004年6月。
审:你们离婚后,分别住在哪里?
被:我们还住在一起,还是住在×镇×路×小区×栋×单元×号房。(笔者注:与原告住同楼同单元)
审:是一直住这里吗?
被:一直。
审:原告装修前或装修过程中,你们与原告商量过房子如何装修没?
被:没有。全是他们自己在弄,我们不管。
审:房子装修时你们去看过没?
被:看过。
审:以当时的情况,你看原告装修大概要化多少钱?
被:顶多六、七千元。
审:这个房子2003年底能卖啥价?
被:大概一平方米二百多元,也就能卖一万多一点。
审:当时能租啥价?
被:年租金四、五百元。
基于上述,笔者认定被告的辩解、陈述存在重大矛盾:首先,审核、计算原告提供的部分装修材料票据,结合被告庞某对装修费用“顶多六、七千元”的估计,认定原告一次性投入较高,此举与租房系以分期支付较小对价获取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其次,被告庞某自述房屋年租金四、五百元、计算十年即四、五千元,原告以超过该数额的一次性装修投入折抵,不合常理。第三,被告自述双方事先约定装修费折抵十年租金,被告庞某又说双方未协商过装修方案。既然无装修方案,双方如何商定折抵事宜?第四,住房是居民重要的财产,产权证书必为业主妥善保管。原告与被告住同楼同单元,联络便利,如系租赁关系,被告无理由将产权证书交原告并任其长期持有。本案判决双方买卖关系成立,判令被告协助办理过户登记。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结合上例,将法庭询问的技巧说明如下:
(一)提前熟悉案情,了解询问对象。询问前详细阅卷,吃透案情,明确哪些问题有疑点,同时要分析被询问人的性格特点等,拟定询问策略,最好列出详细的询问提纲。“庭审提纲不是提示法官到什么阶段问什么话,更重要的是把所有影响‘水落石出’和‘是非分明’的因素都要预先想到。”[11]如果一次询问不到位,必要时可组织再次询问。
(二)郑重告知规则,讲清规矩。询问前告知有关规则,重点释明被询问人拒绝回答的不利后果,促使当事人积极如实陈述。
(三)设问紧扣主题。设问应紧扣主题,简明,易懂,不纠缠细枝末节。“许多案件的胜诉仅仅是因为律师具有很高的盘问技巧,一个好的盘问者的提问总是简洁而直击要害。”[12]简洁和紧扣主题的提问要求对法官同样适用。如上例,笔者紧扣被告的住处、被告是否事先得知装修方案、装修价值、房屋当时价值四个主题询问被告,用被告自己的陈述戳穿了被告的谎言。当然,设问精当往往需要法官具有丰富的生活经验、宽广的知识面、敏锐的思维。
(四)提问循序渐进。设问应与案件主要事实有一定的距离,安排问题要由远及近,有序推进,切忌直奔主题。“为了提出一个重要问题,你应该提出十个不重要的问题,而将那一个重要问题掺杂其间。”[13]当然,法官提问的数量要适当,一般先问一两个无关主旨的问题,再转入正题。如上例,笔者先问了被告的职业、婚姻状况等无关话题,以解除被告的顾虑和戒备,为深入询问作铺垫。
(五)注意观察。询问时不仅要听清被询问人说什么,
而且要观察其表情、肢体活动等。“笨拙的证人在作伪证时常以不同的方式露出马脚:怪异的腔调、茫然躲闪的眼神、在证人席上紧张扭动的身躯、尽可能复述事先编造的故事的精确措辞的明显努力、尤其是与其身份不符的语言的使用。”[14]重大疑难案件询问时应安排同步录音录像。
(六)抓住时机询问。询问要抓住时机,善于应变。
︳举例 ︳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杨某主张其虽是农村户口,但常年在镇上打工,应按城镇人口标准计算其各项损失。杨某提供了证人裴某等,以证实其受伤经过。证人裴某到庭时,笔者例行询问其自然情况,敏感地注意到裴某与原告户籍同村同组。待裴某作证完毕时,笔者对其进行了询问,内容如下:
审:证人裴某,你与原告住在同村同组?
证:对头。
审:你家和原告杨某家隔多远?
证:近得很,隔两根田坎。
审:杨某家种庄稼没?
证:种了四、五个人的庄稼。
审:杨某下地种庄稼吗?
证:他要种地,他是主要劳动力。
审:他什么时候到镇上干活?
证:农闲的时候我们一起去。
基于原告提供的证人裴某的陈述,法庭否定了原告关于按城镇人口计算损失的主张。原告对判决无异议。
(七)排除人为干扰。首先是排除代理人的干扰,代理人不是案情的亲历者并可能干扰当事人的如实陈述,询问前应要求代理人到旁听席就座并不得发言,询问结束时应请该代理人发表意见,也应请对方当事人发表意见。
(八)选准询问对象。一案中有多个对象可供询问时,应选择最有可能讲实话的对象进行询问。如前述所有权确认纠纷案,笔者选定被告庞某(男)而非任某(女)接受询问,主要考虑到庞某社会经历简单,容易说实话。
五、隔离询问的技巧
隔离询问是法庭询问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当事人、证人或案外人有串通作伪证嫌疑时,法院对涉及的当事人、证人或案外人集中采取临时性隔离措施,并分别进行询问,以查证事实。下面试举一例笔者审理的案件予以说明。
︳举例 ︳原告王某2011年7月购买一辆35吨装粉煤灰运输车,为饶某、宋某等客户送货。宋某欠远方运输公司材料款,远方公司伺机讨债,见王某的运输车常为宋某拉货,误认为该车属宋某所有。2012年1月,远方公司邀人将运输车拦下,并控制在某停车场。半月后宋某将欠款还给远方公司,但王某一直不找远方公司要车。2012年3月底,王某来院起诉,请求判令远方公司赔偿其停运损失等计206万元。开庭前,笔者善意提醒原告,该车价值才45万元,被扣了三个月就要求获赔206万元,不切实际,但原告执意不听。第一次庭审时,原告出示了大量的证据,一时难辨真伪。庭后笔者仔细审核了原告的证据,决定从原告主张10万元保证金损失入手组织隔离询问。关于该10万元,原告王某是这样陈述的:我和饶某是长期合作关系,双方订了合同,我给他交了10万元保证金。我必须持续给他拉货,如果中断超过三天,按合同要没收保证金。现由于被告非法扣车,我无法履约,10万元保证金已被没收。原告提交了其与案外人饶某签订的合同、缴纳保证金的收条、饶某没收保证金的通知,表面上看证据链条完整。笔者通知饶某、王某同日到场,在宣布了隔离询问规则后,首先对案外人饶某进行了询问。以下为问答内容:
审:你是干什么职业的?
饶:倒卖粉煤灰。
审:你运粉煤灰的车从哪里来?
饶:我自己有两辆,另外长期合作的有三辆。
审:你看一下这个合同(递给原告出示的合同),是你签的吗?
饶:是我和王老板签的。
审:你们签这种合同,供车方都要交保证金吗?
饶:都有保证金,这是行业惯例。
审:你们在哪里签的合同?
饶:在德阳市×路×茶馆。
审:当时是几点钟?
饶:大概吃过中午饭。
审:当时哪些人在场?
饶:就我和老王,做生意要避人。
审:这个合同是事先拟好的,还是现场拟的?
饶:事先拟好的。(笔者注:有下划线的内容请与下述对王某的询问内容对比阅读,下同)
审:谁拟的?
饶:他说的好像找一个姓顾的律师给拟的。
审:他给你交十万元保证金是什么时候?
饶:也是吃过中午饭。
审:什么地点?
饶:还是那个茶馆。
审:哪些人在场?
饶:就我和他。
审:他一次性付的十万元?
饶:一次性。
审:他这十万元,是整捆的,是一万元一沓的,还是其他样子的?
饶:是银行取出来那种整捆的,解开了一万元一沓。
审:你是怎样数钱的,比如借用茶馆的点钞机,还是手点?
饶:手点的。
审:你是一张一张数过的吗?
饶:大家都是朋友,我数了两、三沓,没有错,后面就没再数了。
审:你没收他的保证金,他有没有提出异议?
饶:现在是法治社会,大家按规矩办事,提啥子异议嘛。
接着笔者就同样的问题询问了原告王某,以下为与询问饶某明显矛盾的内容:
审:这个合同是事先拟好的,还是现场拟的?
原:就我两个现场拟好的,没人帮忙。
审:你这十万元,是整捆的,是一万元一沓的,还是其他样子的?
原:不是整捆的,就是一万元一沓,一共十沓。
审:他是怎样数钱的,比如借用茶馆的点钞机,还是手点?
原:你问这个做啥?
审:你无权拒绝法庭的询问,必须如实回答。如有意见,请在庭后提出。
原:好的,手点的。
审:他是一张一张数过的吗?
原:十万不是个小数字,当然他是一张一张数过的。
基于上述,法院否定了原告的保证金损失主张,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而否定了其绝大部分主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3万余元,仅及原告诉请金额的2.1﹪。原告表示服判,没有上诉。
由于隔离询问是法庭询问的一种特殊形式,隔离询问除了遵循前述法庭询问的技巧外,尚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对被询问人隔离要有效。对正在被询问人、待受询问人要分室隔离,要求他们在全部询问结束前都要关闭手机,并不得随意走动,防止串通。在受询问人过多、无足够的房间供隔离使用、询问时间过长难以有效隔离等时,也可以安排受询问人在一个房间里分开就座,由他们各自同时以书面形式回答法官的提问。
(二)精心准备询问提纲。串通作伪证者一般都要事先设想编造故事的细节,以应对法庭的询问。但是,最高明的说谎者不可能设计故事的所有情节,法官要找到受询问人容易忽略的细节,并作为重点问题提出。如上例,饶某和王某事先串通设计了若干故事情节,但笔者问到了其事先难以设计的细节,如合同的草拟人、钱的包裹方式、如何数钱等,被告不得不露出马脚。
(三)及时化解被询问人的抵触情绪。隔离询问时,被询问人被视为有串通作伪证嫌疑的人,并被短暂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多少会感到不快,有的被询问人面对事先未设计到的问题甚至恼羞成怒。这时法官要不惧邪,向被询问人宣布法庭纪律,要求其正面如实回答,并告知其如拒绝回答,将依法追究妨害证明责任。为确保安全,隔离询问时应安排法警站庭、协助。
六、法官法庭询问的界限
法官法庭询问属于庭审活动,应遵守依法、公正、公开等庭审原则,并应注意以下界限:
(一)保持司法中立。中立是司法的基调,法官切不可片面强调能动司法,与一方当事人站在一起,帮助其寻找证据,这样做可能实现了个案实质正义,但伤害了司法制度。同时,法官过多关注诉讼能力弱势一方,给予其过多“司法补贴”,将使该当事人产生诉讼攻防上的惰性,并最终将败诉的原因归咎于法官。“在经济学上,补贴的最大弊端在于损害竞争的前提,并使一切竞争失去动力。与此相同,诉讼上的补贴同样会损害诉讼当事人之间竞争,从而不能通过当事人的竞争最大限度地揭示案件事实,而是转向积极寻求法院及法官为其提供补贴,并因此成为双重意义上的小人。”[15]
(二)提问点到为止。切不可像律师盘问那样穷追猛打,直到对方理屈词穷。律师的工作是为了维护他的当事人的利
益,盘问是为了击败对方,其在法庭上的活动带有表演性。而法官在主持公道,询问的目的是揭示真相。二者不可混淆。
(三)耐心倾听。除回答内容明显重复、明显不合事实外,不要随意打断。除当事人回答明显冗长、含混不清外,不总结当事人的发言。
(四)态度平和。询问要使用平和鼓励的语气,询问过程中不作结论,不对当事人的回答当庭作出否定性评价或挖苦、讥讽,不与当事人争辩。
(五)不作诱导性询问。所谓诱导性询问,是指提问中已经包含答案的提问方式,比如问“你根本没见过张三借钱,对吗?”法官诱导性询问将影响到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而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
(六)勇于纠错。法官在询问前,往往存在倾向性认识,即认为一方当事人更有道理,只是未形成内心确信,法官的询问往往就是为倾向性判断寻找更多的证据支持。但法官在询问过程中,可能会认识到原有的预判失误,这时应当及时调整询问思路,或中止询问。
结 语
法官法庭询问是民事审判中审查、认定证据和事实的重要方法和步骤。法官要将法庭询问作为一项基本功来训练、提高,不仅要掌握娴熟的技巧,还要把握必要的“度”即界限。
[①]笔者关注法官法庭询问理论研究已有时日。曾进入天平法律图书网(著名的法律书籍交易网站)、淘宝网等网站搜索有关书籍,没有找到一本专著。并到中国知网(最全的期刊文献库)、北大法宝网等网站,键入“法官法庭询问”类似词条搜索,没有查到一篇专题论文。可以说,目前关于法官法庭询问的理论研究尚属空白。
[②]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伍:《美国民事诉讼真谛——从历史、文化、实务的角度》,蔡彦敏、徐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页。
[③]弗朗西斯·培根语,引自黄秀荣:《民事庭审驾驭能力的培养和提高》,载中外民商裁判网,于2013年6月10日访问。
[④]英国法谚
[⑤]马守敏:《法官 :“刀尖上的舞者”》,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7月12日第五版。
[⑥]蒋惠玲:《法庭观察:了解和评判法官素养的重要渠道》,载中国法院网,于2013年6月20日访问。
[⑦]尹玄海、伍玉联:《犯罪控制视野下的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载北大法律信息网,于2013年6月20日访问。
[⑧]胡元静:《论我国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载中国法院网,于2013年6月15日访问。
[⑨]马军:《法官的思维与技能》,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91页。
[⑩]最高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之“八、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第8条规定:“审判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
[11]田成友:《给法官的九百句忠言》,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40页。
[12]戈帕尔吉·梅罗特拉语,引自郑朝平:《律师交叉询问艺术》,载豆丁网,于2013年7月5日访问。
[13]许兰庭:《法庭质证和交叉询问的技巧》,载尚权刑辩网,于2013年7月5日访问。
[14]威尔曼语,引自贺卫方:《法庭辩论的价值》,载中国法院网,于2013年6月20日访问。
[15]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