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中法民终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阙某某、梁某、梁某星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某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某支公司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23日14时22分,梁某勇(系原告阙某某之夫、梁某和梁某星之父)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南充市高坪区浸水乡往高坪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高坪区东顺路打铁垭加气站门口公路处,与同向在其左侧行驶由被告陈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并行后,撞倒公路右边的机非隔离花台上,造成梁某勇当场死亡的重大事故。2012年6月25日,交警部门委托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两车痕迹进行鉴定。同年7月19日,该所出具终止鉴定的说明。2012年8月11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梁某勇饮酒后驾驶未经审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遇到情况时处置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陈某某行驶至事发路段安全意识不足,在道路上行驶其驾驶行为对其他车辆的行驶造成了影响,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某支公司)申请调取了本次事故事发地点的监控录像和交警部门对责任认定的相关证据。监控录像并未记录到事故发生时的过程,但记录了陈某某驾驶车辆从公路右边最内侧车道(慢车道)往中间车道(快车道)变更行驶路线时的情况。陈某某在询问笔录中的叙述与天网记载的内容不符,交警也没有找到现场目击证人。人保某支公司据此认为陈某某驾驶的车辆没有与摩托车发生挂擦,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不应当予以采信。
【案件焦点】
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可以作为划分责任的依据。
【法院裁判要旨】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送达肇事双方后,双方均没有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复核申请。人保某支公司申请调取的监控录像虽然没有显示两车发生直接的接触,但可以发现事故发生后只有陈某某驾驶的车辆经过。陈某某对此次事故亦不持异议。人保某支公司因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推翻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本院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定原告自负70%的责任,陈某某承担30%的责任。人保某支公司作为保险人,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直接赔偿的责任。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人保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07534.6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人保某支公司仍以两车没有发生挂擦,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不应采信的原审抗辩理由提起上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路段的监控录像记载了陈某某驾车的行驶路线,即从公路右边的最内侧车道(慢车道)往中间车道(快车道)变更的过程,且在事故发生时,除陈某某驾驶的车辆出现在监控中的慢车道,没有看到其他车辆经过此位置。虽然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由于采集的痕迹样品数量限制,无法完成鉴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陈某某驾驶车辆在变道的时候对其他人的驾驶造成了一定影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程序合法,客观真实,应当予以采信。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应该采信,即机动车之间没有发生挂擦是否构成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安全文明驾驶是机动车驾驶人必备的基本素质。但安全文明是一个笼统模糊的概念,很难用具体的标准去衡量。
具体到本案中,人保某支公司之所以先以两车没有发生直接的挂擦不构成交通事故作为抗辩理由,后又作为上诉理由,就是对交通事故的理解存在误区。交通事故的概念非常广泛,不能以是否发生直接的接触作为评判的标准。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转工具,存在着较大的危险系数。驾驶人的不恰当行为都可能会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人要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更是明确规定变道时不得影响其他驾驶人。之所以进行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规范驾驶人的驾驶行为,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陈某某驾驶的车辆无法认定与梁某勇驾驶的车辆发生直接的碰撞,但陈某某在变道时候采取的措施确实对梁某勇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事故的发生与陈某某不按规定的变道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交警部门据此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客观真实。两审法院认定应当予以采信。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何判断陈某某的驾驶行为对梁某勇造成了影响。本案中的监控录像记载了陈某某驾驶变道的路线以及事故发生前后的全过程:陈某某变道的时候发生了该事故,事故发生后只有陈某某驾车经过。根据“近因原则”可以推断出陈某某违反了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造成了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