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强奸罪一般以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为犯罪成立条件(与幼女发生性行为除外),当无直接证据证明与高血压发病妇女发生性行为是否违背其意志时,法官通过对被害人发病状态时意思表达能力的考量,可推定该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
【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吴×与被害人龙××、杨××、明××等人在本村村民杨××家门口聊天时,得知龙××的丈夫、儿子已外出,便产生了和龙××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当日19时许,被告人吴×在家吃完晚饭后,独自一人走路来到龙××家,见龙××独自一个人低着头坐在家中的凉板床上,吴×便上去呼喊龙××,龙××没有答应,吴×便将龙××抱入卧室的床上,见龙××呼吸困难,不能说话,心里便知道龙××的高血压病发作。后来,吴×将龙××的裤子脱掉,对龙××实施了奸淫。在实施奸淫的过程中,吴×发现屋外有人来,便从龙××家后门逃跑。当日21时许,龙××被其亲属送至N市第五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于2011年3月23日凌晨在家死亡。经法医鉴定,龙××系在高血压病基础上因高血压性脑出血死亡。
被告人吴×对公诉机关指控强奸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事前曾取得被害人同意,二人属于通奸关系。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与被害人龙××系通奸关系,公诉机关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吴×采取了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迫使龙××与其发生性关系,也无证据证明被告人与龙××发生性关系违背了龙××的意志,被告人吴×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审理及裁判】
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一)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否为情人关系,案发当天二人是否曾约定在当晚发生性行为;(二)被告人在被害人高血压发病时与其发生性行为是否违背了其意志。本案中,由于案发时无现场目击证人,且被害人已经死亡,能直接证明案发经过的证据仅有被告人的六次供述。结合证人杨××、秦××、吴××、杨××、饶××、杨××、明××、唐××、杨××的证言及其他间接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能够得到相互印证的事实有:1.龙××在案发前就患有高血压;2.案发当日下午被告人曾与被害人见面,并得知其独自在家的事实;3.龙××发病之时是在当晚七点之前,吴×到达龙××家时被害人已经处于高血压发病状态,已无法言语表达;4.吴×作案时,饶××、杨××曾到龙××家屋外呼喊龙××,但无人应答;5.当晚案发时至21时许龙××被发现时,龙××一直处于发病状态,肢体无法移动;6.吴×与龙××当晚确实发生过性行为;7.案发后第三日,被害人在高血压病基础上因高血压性脑出血死亡。对于焦点(一),虽然被告人坚称二人系情人关系,案发当日中午曾约定好当晚发生性行为,但由于无间接证据加以印证,合议庭不予采信;对于焦点(二),合议庭认为,虽无证据证明案发时被害人的具体意识状态以及对该性行为所持有的态度,但基于上述已经查明的基础事实,依据经验法则可推定该性行为违背了被害人意志。理由:一名正常的妇女在高血压严重发病以致无法说话和肢体移动的情况下,是不愿也不适宜进行性行为的,即使该性行为在事前曾得到被害人的许诺。基于该推定事实,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吴×强奸罪名成立。
【评析】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法官作出有罪判决所需达到的证明标准,但由于某些案件细节缺乏证据证明,容易使案件审理陷入证据困境,不仅影响审判效率,而且阻碍公众对司法的认同,损害司法权威。因此,在必要时适用推定便成为刑事法官不可或缺的法律技术。如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犯罪中,以被告人主观上“明知”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但“主观明知”是人的意识活动,无法用证据来直接证明,只有依据被告人的客观行为来认定其是否“明知”或“应当明知”。这种依被告人客观行为(基础事实)来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意识(待证事实)的过程就是推定。如我国刑法第360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构成传播性病罪。同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事实上,法官根据被告人所掌握的知识和经验,来认定被告人是否具备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能力,这种主观“认定”实际上就是推定。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这里的“以非法所得论”便是一种事实推定。推定的理论逻辑在于只要基础事实得到确证,那么法官依据经验法则推导出的推定事实就被视为真实的。其合理性在于,经验法则并不是法官的主观臆想,而是对大量经验的归纳和抽象,是社会公众的智慧结晶,是一种社会心理态势。但刑事处罚事关被告人财产、人身自由、乃至生命,因此刑事推定须在具备以下条件下谨慎适用:(一)待证事实已穷尽现有侦查手段仍不可能获取证据证明;(二)基础事实必须确定,有充分的证据相印证;(三)基础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在证明效力上只具有高度盖然性;(四)证明效力的高度盖然性使推定结果存在“常规”及“例外”;(五)社会公众对由基础事实所能推导出的“常规”结果具有较为稳定、统一且持久的认识。
推定作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种体现,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推定公开原则。要尽量做到当庭释明,且必须在判决书说理中明确表达,公开推理过程,使当事人和公众都能知晓。2.单级推定原则。推定事实是从基础事实推导出的一种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假设”,第一次推定便已有或然的成分,在或然的基础上再进行推定,或然性会大大增加。因此,应遵循单级推定原则,不能多级推定。3.符合公众心理及社会主流价值原则。由于推定事实在刑事诉讼中将作为间接证据而使用,必须要符合社会公众心理,并与社会主流价值相一致。4.可反驳原则。推定事实是一种高度盖然性的“假设”,存在 “例外”。因此,应当允许辩方提出抗辩理由和证据,如辩方能对推定事实提出明显的否定性解释,则该推定事实不成立。5.保守推定原则。推定事实只具有高度盖然性,其准确性有一定的幅度。对于推定的结论,应采取最保守的态度,在最低的水平上运用推定。这包括几个方面:一是基础事实要严格筛选,尽量使推定的基础事实牢固可靠;二是运用经验法则的时候,充分考虑到例外的情况;三是要承认推定的因果关系一般是难于实证的,尽量做最保守的估计;四是在适用推定的结论时,要有别于直接证明的结论,在定罪量刑时留有余地。6.遵循先例原则。由于刑事司法中推定的广泛适用,而刑事立法不可能对每种适用推定的情形予以规定。为防止推定的滥用,保证司法的统一和权威,可以通过遵循先例的原则来规范推定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