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夕,高坪区法院审结了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宣判后,二被告人认罪服判,并坦言经过此次“过堂审讯”已经深刻体会到了法律的威严,再次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表达了忏悔,并承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踏踏实实挣钱,莫去想那些“意外之财”。
本案被告人邓某自小在嘉陵江边长大,熟悉水性,是村里出了名的捕鱼能手,其父虽已年近六旬,但仍能操控自制小船在嘉陵江来往自如。2012年初,邓某的父亲在高坪区小龙砂石厂谋得一看门人职位,主要负责晚间守夜,由于其白天事情较少,在江边闲逛时看见江上有人划船捕鱼,便谋生了在白天用自制电打渔工具捕鱼挣钱的念头,正好其子刚从西藏打工回家,于是便将其想法告知儿子,儿子当即表示同意。于是二人自制了铁皮小船,并购买废旧蓄电池自制了电打渔工具,2012年4月14日、15日、17日,两被告人划着自制小船,在南充市高坪区天来大酒店至小龙航点站嘉陵江河段,使用自制的电打渔工具非法捕鱼,后因群众举报被民警当场抓获。根据相关政府文件,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为禁渔期。父子二人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刑事拘留23天后被取保候审。
庭审中,父子二人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深表忏悔,同时希望法院能考虑其家庭实际情况,对其从轻判处。经法庭调查得知,二被告人一家共五口人,邓某在西藏打工的收入是全家主要收入来源,本案案发后因无法返回西藏,全家人生活受到极大的影响。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法院鉴于二被告人已因本案被羁押较长时间,被告人邓某的父亲年事已高,被告人邓某需外出打工养家,且春节将至的实际情况,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判处,分别判处罚金人民三千元,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同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