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坪区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分割死亡赔偿款引起的纠纷,并且使当事人顺利的领取了调解书中所确定的金额。承办人在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的同时,更加重视案件的执行,真正的做到案结事了。而承办人在本案中“一切从当事人利益出发”的用心表现,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的做法,更是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扬与尊重。
原告周某与唐某是再婚夫妻,唐某是第三次结婚。两人于2011年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2012年8月,唐某在横过马路的时候被宋某驾驶的车辆撞倒,后又被某派出所的警车碾压导致死亡。经交警队认定,宋某与某派出所承担同等责任,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宋某作为甲方,某派出所作为乙方,周某、唐父、唐母、苟某(唐某之女)作为丙方,三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宋某与某派出所共同赔偿丙方交通事故赔偿款45万元。后因周某与唐父、唐母、苟某对赔偿款的分割产生分歧,原告周某遂将三人诉至本院,请求分割交通事故赔偿款,并且继承唐某名下的房屋及小轿车。
承办人在阅卷之后发现原告的诉请分属于财产分割纠纷和继承纠纷,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该笔赔偿款除去合理开支后的余额及该笔赔偿款是否履行到位。针对该案存在的问题,承办人首先对原告释明法理,并告知诉讼存在的风险。原告听从承办人的建议后撤回了继承唐某名下房屋及小轿车的诉请。本案中三被告的情况较特殊,唐父已经80多岁,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唐母也将近80岁,且身患多种疾病;苟某是高三的学生,正处于紧张备考的冲刺阶段。承办人经请示后决定高考后进行审理,以此避开高考前复习冲刺的特殊时期。而后承办人上门对唐父和唐母进行了送达,之后又联系到苟某的班主任协助对苟某进行送达,并叮嘱苟某要全心备考,不要因此事产生思想包袱。
庭审前承办人特意去唐父、唐母家中帮助他们办理了委托手续。合议庭还精心进行了部署来应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突发状态。在质证环节,苟某情绪失控,直接拍着桌子叫嚣。审判长不是简单的对苟某行为制止之后就立即恢复庭审,而是耐心对被告做工作,使被告能够理性的来应对庭审。
庭审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双方的对立情绪严重。原告认为应该平分赔偿款,三被告则认为原告与唐某共同生活时间短,且三被告自身情况特殊,应多分得赔偿款。承办人在核实交警队委托保管的赔偿款时又发现了新的问题:宋某与某派出所委托交警队保管的赔偿款中是否包含尸检费和车检费存在争议。面对新情况,承办人果断应对,在电话里就开始对宋某和某派出所做工作。在承办人的协调下,当事人一致同意尸检费和车检费不在本案中解决,宋某和某派出所直接将尸检费和车检费支付给三被告。
落实了上述的问题,承办人通知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唐某的第二任丈夫挑衅原告,双方扭打在一起,苟某又被绊倒了,比庭审时更大的冲突发生了。承办人虽然严厉批评了被告陪同人员的不当行为,但本次调解也无疾而终。原告坚决不再对赔偿款进行让步,被告的情绪也波动较大。但是承办人并没有气馁,认真反思的同时调整了思路,制订了新的策略,建议原告全权委托其律师进行协调。再次进行调解的时候,承办人随时与原告保持联系沟通,还耐心的向原告讲述了三被告目前的困难,指出原告就算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也不能违背道德上的义务。情理与法理并用,拉近彼此的心灵距离,双方终于对赔偿款的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
案件并没有到此结束。承办人又致电交警队询问赔偿款领取的相关程序。在得到交警队的肯定答复之后,本院又第一时间制作调解书,保证双方及时的领到赔偿款。值得一提的是,双方已经坐下来协商后续的问题。据原告后来反馈的信息,三被告已同意原告搬回唐某的房子居住,具体的事宜还在商讨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