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坪区人民法院法官仅用四天时间就化解了一起近两年的相邻损害赔偿纠纷案,赢得了当事人的称赞和好评。
及时把脉案情 正确引导诉讼
1月初,高坪区国税局第二次到高坪区法院起诉唐兰,诉称在唐兰经营茶坊期间,位于茶坊下的国税局食堂长期遭受茶坊污水渗漏危害,装修严重受损,故诉请唐兰赔偿25000余元。院领导指派新任法官蔡爱民接待处理,并要求依法从快办理。蔡法官当日审阅了原告诉讼材料,调阅了前次诉讼案卷,查看了现场,询问了有关情况,了解到:原告所诉受损事实成立,食堂现已无法正常使用,职工意见很大;原告曾于2012年8月到本院起诉唐兰,但因举证不力等原因又主动撤诉;唐兰在前次诉讼中拒不签收法律文书,亦未到庭应诉,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茶坊是唐兰租周芳的房屋开办的,现已关门停业。基于这些情况,蔡法官向原告提出三点建议:第一,原告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治标未治本,建议增加相邻损害防免的诉请;第二,由于茶坊渗漏原因有待查明,建议追加房主周芳为共同被告;第三,鉴于前次诉讼中送达不顺利,建议原告起诉时即提交经济损失司法鉴定申请和现场勘查申请,便于法院统筹安排,集中送达。国税局接受了法官的建议,补正了相关诉讼材料。法院于1月7日正式立案。
一次性确定关键节点 一次性告知权利义务
在收到原告的正式起诉材料后,蔡法官经与技术部门协商,一次性确定了司法鉴定协商时间、现场勘查时间和开庭时间,并制作了通知书和相关法律文书。该通知书明确了三点:第一、唐兰、周芳属本案必须到庭的被告,请二被告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可以依法拘传;第二、本院定于1月14日15时进行现场勘查,请二被告准时到场监督、协助,如因其不到场协助导致原告财产损失原因无法查清的,将依法推定原告主张的因果关系成立;第三、本院定于1月14日16时组织鉴定协商,请二被告准时参加,否则本院将依法决定对外委托鉴定事宜。1月7日下午,法官依法向两被告送达了法律文书。在向唐兰送达时,其仍拒绝签收,法官果断按新修订民诉法的规定对送达进行了现场拍照后适用留置送达。
讲究办案艺术 追求最佳效果
在接下来的两天里,承办法官查明了被告唐兰的丈夫张立是某中学教师,遂尝试通过电话与张立交流。开始时张立坚持认为其妻唐兰虽为茶坊登记业主,但早已退出经营,不应承担责任,并质疑法院留置送达的效力。在三次电话交流中,法官耐心地向其解释了个体工商户责任承担、法律文书送达的有关法律规定,逐步打消了其推诿心理。法官还重点说明了其不到庭应诉将可能构成证明妨害的不利后果,推动唐兰夫妇出面解决纠纷。法官又三次通过电话找被告周芳沟通,周芳则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应由承租方唐兰担责。法官对此明确指出,茶坊渗漏的原因虽有待进一步查清,但周芳作为产权人,其相邻损害防免责任不可推卸,建议其主动与唐兰并原告协商,赔偿原告的损失,“早协商、早赔偿、早解脱”。1月10日下午,周芳打电话给承办法官,称二被告正与原告协商,请求法院延期组织鉴定协商及现场勘查,法官对此回应:鼓励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这也是法院追求的目标;当事人的和解与法院的审理并不矛盾,法院的各项安排具有严肃性,非因法定事由不能更改;建议被告更主动、更灵活地与原告协商,避免下一步可能产生的鉴定费等损失,以进一步增强被告追求和解的紧迫感。估计到本案和解时机基本成熟,法官又告知国税局有关人员,希望其以和为贵,适当让步,促成和解。
1月11日上午,周芳及唐兰将23000元赔偿款交到国税局,三方握手言和。当天下午,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一场持续近两年的纠纷彻底了结。高坪区国税局领导为此打电话给高坪区法院领导,感谢法院帮助解决了一桩久拖未决的难事,并感慨:通过这个案子,我们看到了区法院先进的司法理念、高超的办案水平。(注:文中有关当事人为化名)